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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培训业“史上最严治理”来了——有关孩子补课的法律问题,你也该学一学!

发布于:2018-3-8 9:35:30  浏览:872次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记者 陈普阳  编辑: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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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盛律师
  针对教辅培训业的“史上最严治理”真的来了!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无证无照、组织竞赛、超纲教学”等突出问题展开专项治理。有消息称,此次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力度堪称“史上最严”。
  事实上,近年来,家教乱象问题也多次被媒体曝光。其中,培训收费、教师资质、侵害维权等问题,一直是家长们所关心的焦点,“课外补习的烦恼,究竟何时休?”
  本期“法治微沙龙”特别邀请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陆盛,围绕校外辅导培训话题上了一堂“微课”,教大家如何避免入“坑”,依法维权。
  在职中小学教师 能参与有偿补课吗?
  一说到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多家长就会自然而然地想到请在校名师或任课教师为孩子进行课外辅导,甚至宁愿花钱。不过,问题来了,在职教师能自己开办收费性质的“补习班”吗?
  “在职教师是不允许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这一点很明确。”陆盛律师说,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就明确指出,禁止教师触碰有偿补课行为的师德红线。
  此外,2015年,教育部专门下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并列举了六种严禁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其中,除了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到有偿补课之外,还禁止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或者推荐、诱导学生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
  “对违反者追究纪律处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陆盛律师说,有些违反者甚至因此丢了教师的工作——
  2005年9月,28岁的王老师(化名)入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小学任职英语教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最后一次续约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聘用合同》中约定,教师安排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学校可解除合同。
  2014年,校方以王老师在校外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为由,向王老师发出了《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王老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进行经济补偿,但被驳回。随后,王老师将校方告上法庭。
  顺德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对王老师在校外为学生有偿补课的事实予以确认。校方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私人能在家办“私教”吗?
  据《中国辅导教育行业及辅导机构教师现状调查报告》统计,我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市场规模超过了8000亿元,参加学生规模超过1.37亿,相当于一半以上的中小学生参与过校外培训。事实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家里办起了“私教”,招揽生源,提供辅导服务。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陆盛律师说,要分析这个问题,就得先来看一看成立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要求。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应当取得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并经过相应证照登记之后,才能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开展学前和文化课程教育的相关机构,也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批,同时其任职教师还应获得相应资质。
  “私自开设补习班是否违规要视情况而定。”陆盛律师认为,如果退休教师或者有教学经验的人在家教学,并且是个别的、不经常性的,也不是以此为业的,这属于是“学生”和“教师”就某一事项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大规模公开招生或开班授课,就必须符合前述中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要求,才能进行。对于无证照经营和非法办学的行为,由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查处。”
  另外,陆盛律师还提醒说,“私教”不能代替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如果说在这9年内无正当理由擅自让孩子离开学校,在“私教”处或自己家中接受全日制教育,都是与义务教育法相抵触的违法行为。
  收费多少谁说了算?
  另一个被大家广泛吐槽的话题就是,“课外辅导班收费太贵了!”那么,课外辅导有没有收费标准,又该如何收取?
  “就像我们之前说的,‘私教’是一种民事的委托关系。”陆盛律师说,其收费标准应该是根据教学的难易程度、课时长短以及授课效果等情况,双方协商而定,“这笔钱相当于是对对方付出劳动的一种报酬,一般遵循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若‘私教’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涉嫌非法经营了,那么工商部门就可以依照职权进行查处。”
  那么,作为正规的教育机构,收费能否“任性”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陆盛律师说,这里面需要区分为两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但即便是这样,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也应做到公开透明。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无论对方是教育机构还是个人,我们都要记得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和内容、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陆盛律师说。
  孩子补课发生意外伤害谁来担责?
  孩子去上“私教”,还有一个问题是家长们普遍关心的:一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责任该如何确定?
  陆盛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具体责任如何确定,要看具体侵害原因,以及行为人(家教)本身是否具有过错而决定的。”
  举个例子,“如果授课人在给学生培训过程中,因教学而忘记厨房里烧着的菜,引发火灾,进而导致孩子受伤的。那么,授课人就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陆盛律师说,如果是隔壁人家起火,授课人自己没有过错,且及时采取了保护措施,比如使用家中配备的灭火器、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及时带领孩子逃生等,那么,主要责任应由肇事的第三方进行承担。
  对诸如家教的接送学等其他“增值”服务,大家也应多留个心眼。“对于如何认定授课人与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则还需要根据合同具体内容进行确认,即双方对于培训过程中是否包含接送服务、接送服务的范围等等。否则,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如果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仍将承担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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