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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餐厅玩蹦床受伤致残,谁负责?

发布于:2021-3-24 11:51:00  浏览:38764次

为吸引顾客,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场餐厅会选择安放儿童游乐设施,这些游乐设施在给孩子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暗藏了一些安全隐患。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5岁儿童因蹦床致十级伤残的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4日,塔城市民金某领着5岁的儿子小童(化名)到一蛋糕店就餐,期间,儿子到餐厅儿童乐园内的蹦蹦床上玩耍。

原本应该是一段愉快的时光,可是正在玩蹦床的小童,被一同游玩的11岁的小学生孙某(化名)撞倒受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医院诊断为右侧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右前臂桡神经损伤。经鉴定,小童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金某将蛋糕店经营方、孙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小童是怎么受伤的?

监控视频显示,小童在蹦床玩耍时,因一旁孙某跳跃动作过猛弹跳过高,造成一同跳跃玩耍的小童未站稳而摔倒受伤。

法院审理

小童的受伤与被告的过猛跳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儿童乐园须知》上标明提供服务的对象是1.2米以下的儿童,被告孙某已经是11岁的儿童,身高超过1.2米,其监护人不应让他进入该蹦床玩耍,未履行监护人责任,故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蛋糕店作为经营机构,虽然提供的是免费的娱乐设施,但是这种服务也是吸引顾客消费的一种方式,有责任进行安全防护。儿童在游乐设施内玩耍,难免会发生意外和事故,蛋糕店没有安排专门安全人员在场进行提醒和防护,同时,蛋糕店也未安排专人对进入蹦床玩耍的孩子进行核实年龄、身高、体重等,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该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小童事发时年仅5岁,为无行为能力人,金某作为小童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当时金某正在看手机,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

最终,法院对本案的责任划分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孙某监护人承担60%责任,蛋糕店经营方承担2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

带孩子在娱乐设施上玩耍时,父母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选择去正规的游乐场所玩耍,玩耍之前,家长要检查娱乐设施固定是否牢靠,经营方是否有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是否备有急救药品,是否有安全保护人员在场。

二、年龄较小的孩子在玩耍时,家长要陪同,对孩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避免作出危险动作。

三、孩子在活动时,不得食用任何食物,以免造成食物卡喉。

四、孩子进行运动量较大的活动时,建议连续活动时间不超过10分钟,并且强度不宜过大,防止因缺氧、脱水对孩子造成伤害。

五、要避免年纪、体重差异较大的孩子一起玩耍,防止孩子在运动时发生意外。


来源:新疆平安网
责任编辑:尹广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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