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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女人悄然离世,百万遗产无人继承 - 政府欲收归国有,“哥哥”突然出现……

发布于:2018-3-14 9:20:02  浏览:11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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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给阿宇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独居女子突然离世,留下了百万遗产,却找不到法定继承人,遗产因此搁置了两年多无法处置。
  百万遗产无人继承,该如何处置?昨天,德清县公证处用一纸公证书解开了这道难题。
  独居阿姨突然离世
  百万遗产无人继承
  杨萍(化名)是德清县乾元镇人,年轻时因感情纠纷与丈夫离了婚。遗憾的是,夫妻俩唯一的孩子年幼时就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这一直是杨萍的心头之痛。这些年来,杨萍一直过着独居生活。
  丧子之痛加上常年独居,让杨萍渐渐养成了孤僻的性格。在邻居们的眼中,杨萍很少和别人说话,十分冷漠,也从没见到她的亲朋好友前来看望。
  2015年9月,因为好多天没见杨萍出门,邻居们留了心找来社区工作人员,结果发现50多岁的杨萍已经因病离世。随后,社区工作人员联系上杨萍的一位表弟阿力(化名),为其办理了丧事。
  在处理后事的过程中,阿力发现,表姐杨萍不仅留下了一套9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还有一笔28万元的银行存款,遗产总价值百余万元。
  可是,杨萍既无配偶子女,也无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多年,更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表弟阿力虽然动心,却不是杨萍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处置这笔遗产。
  百万遗产由谁来继承?如果没有人主张权益,这笔遗产是不是要一直搁置下去?阿力无能为力,社区也为了难。
  当地政府欲收归国有
  不料冒出新“继承人”
  2016年5月,乾元镇政府将这一情况反映到德清县公证处。
  公证处依据继承法第32条给出答案: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法律的支持下,同年6月,乾元镇政府代表国家基层机关申请办理上述无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手续。当天,德清县公证处依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正式受理此项遗产继承公证。
  通过调查、走访,公证员从现有的档案、户籍等信息了解到,杨萍无法定继承人。正准备作进一步调查取证时,公证员突然接到一位自称为杨萍“继承人”的电话。
  接到电话后,公证处当即终止了乾元镇政府的申请。
  打电话的是一个名为阿宇(化名)的中年男子,自称是杨萍同母异父的哥哥,并要求继承杨萍名下的全部遗产。
  随后,阿宇还来到公证处,提供了一份由其所在村和派出所出具的阿宇与杨萍母亲的母子关系证明,但这些信息在杨萍和杨萍父母的户籍、人事档案中均无记载。
  “杨母的户籍、档案信息有一段空白,现有信息里根本没有提到前一段婚姻信息,更没有提到阿宇的任何信息。” 德清县公证处主任丁海鸿解释说。涉及到遗产金额较大,公证非常谨慎,所有证据必须相互印证,而阿宇提供的只是一些片段式证明。为此,公证处不得不停止办理阿宇的遗产继承公证,要求他补充证据。
  无力证明“我妹是我妹”
  人证+物证终成证据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遗产继承的通常做法,继承案件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无争议可以通过继承公证来办理。
  2017年,阿宇聘请了律师,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继承问题。可是,法院在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件只有阿宇一个继承人,并无继承争议,不予立案。
  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继承遗产,阿宇在律师的建议下,再次来到德清县公证处。2017年底,经过慎重考虑后,德清县公证处重新受理了该案件。
  但是,阿宇始终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杨萍是他同母异父的妹妹。为了彻底厘清这一事实,公证处花了整整4个月时间,先后5次反复向县档案管理部门、所在社区、被继承人前夫及其近亲属大舅妈、舅舅以及表弟了解实际情况,代理律师还专门赶赴杨萍父亲的出生地了解情况。
  从调查情况来看,虽然杨萍父母和阿宇父亲的户籍、档案等信息因为历史原因,均出现了断层情况,不少信息已经无从查起。但是从杨萍近亲属口中,公证员证实了杨萍母亲确实有过两次婚姻,并在第一次婚姻中生下了阿宇,后来,杨萍母亲再婚,才生下了杨萍。也就是说,阿宇确实为杨萍同母异父的哥哥。
  “既然物证方面已经无从查起,是否可以采用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了这一想法后,公证处几经商量后,决定做一次大胆尝试,将所有证人证言的取证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有了证人证言和此前收集的片段式物证资料,阿宇的“继承人”身份终于正式确定下来。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杨萍的百万遗产将由阿宇继承。
  表弟加入遗产争夺战
  继承公证再遇波折
  原本以为遗产终于找到了继承人,却不曾想,在公证员正式出具遗产继承公证书前期,一直沉默的表弟阿力,提出要分得部分财产。
  阿力认为,阿宇与杨萍几乎断了联系,更谈不上照顾;反而是自己在杨萍生前对其有所照顾,最后还一手料理了杨萍的身后事,理应分得一部分遗产。
  阿力所述情况在公证员调查取证期间得到证实。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这些亲属属于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当然,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阿力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杨萍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最终,在乾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撮合调解下,阿力分得一部分财产,其余部分由阿宇继承。
  昨天,在完成全部手续后,德清县公证处为阿宇正式出具了一份迟到了两年的遗产继承公证书。
  公证员提醒:
  莫让逝者财产“无主”
  针对遗产无人继承可能引发的各类纠纷,德清县公证处主任丁海鸿建议,老人最好能在生前通过遗嘱对遗产的归属作出明确。如果没有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避免将来遗产成为无主财产。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记者 陈赛男 通讯员 吴越  编辑: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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