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安资讯平安要闻平安高层热点观察他山之石平安文化以案说法平安警醒
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老人想让已送养34年的儿子“孝敬”,法律会支持吗

发布于:2018-12-4 11:20:00  浏览:948次
  这两天,一条“送养儿子34年后求助遭拒”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的热搜榜。据看看新闻网12月2日报道,浙江绍兴有位王女士,她生有三个儿子,因为小儿子属于超生,所以小时候一岁就被抱走送养。如今,王女士的老伴因病去世,两个儿子又生意失败,她生活拮据便想让小儿子小张“孝敬”自己。小张今年35岁,现在年薪55万。王女士虽多次联系小张,但对方一直不肯接她的电话。
  王女士接受采访 视频截图
  至于小张该不该对王女士尽赡养义务,网友们对此也是吵翻了天。有网友力挺小张,认为这位王女士根本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却在自己生活困难的时候,以小儿子有55万的年薪为理由,要求其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这是一种道德绑架的行为。但也有网友认为血浓于水,毕竟那是给了你生命的生母,应该对她进行赡养。
  网友们各说各有理,那专业人士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有律师表示,如果是按正规程序办理的收养手续,被抱养的子女虽然与亲生父母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关于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全自动解除了。而如果没有办理过正规收养手续的,在赡养义务上,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很清晰,建议双方能够坐下来,和平协商解决这件事情。
  不过,由于小张的收养关系发生在34年前,那时我国还没有《收养法》。现行的《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此之前形成收养关系的,不受《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约束。对于《收养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收养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只要小张能找到证明其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的人或组织,即使收养手续不齐全,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也是受法律承认保护的,他对生母也就没有赡养义务。
  如今,早已过了那个没有《收养法》的年代,现在的收养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约束。那么问题来了,哪些人可以成为收养人?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收养手续有哪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一文讲清楚这些法律知识:
  收养人,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
  如今,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很多人都有想养两个孩子的想法。不能生或不想生的,收养一个是个不错的选择。举个例子,A女士已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由于自己已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她就想再收养一个孩子给女儿做伴。那她是否能收养成功呢?咱们先一起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收养孩子,就意味着责任和付出。为了让被收养人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而且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对于A女士的情况,大家现在肯定都有了明确的答案。由于她已经有了一个孩子,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她并不具备收养资格。
  无依无靠的孩子,不是你想收养就能收养的
  法律上对收养人的条件有要求,对被收人同样有限制。举个例子,B市警方破获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解救儿童数名,其中有些孩子暂时找到不亲生父母,有些爱心人士因此想收养这些孩子,那他们的愿望能实现吗?
  对于被收养人的条件限制,我国《收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儿童,由于既不能证明是被父母遗弃的,又不能证明已丧失父母,因此他们不能被收养。
  确立收养关系,这些手续不能少!
  收养孩子,要受《收养法》约束,不能只有爱心没有手续。举个例子,李女士数年前曾在路边捡到一个弃婴,孩子可爱再加上自己和老公又不能生育,她们就私自把孩子养在身边。虽然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没有正规手续,孩子的户口、上学和就业都可能受到影响。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双方权利义务变化大
  收养关系成立,就意味着一个新家庭的诞生,双方不仅有了新的身份,而且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举个例子,小刘的父母因无抚养能力,就把小刘送给了一对李姓夫妻抚养,经过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小刘和李姓夫妻的收养关系正式成立。自此以后,小刘与生父母再无瓜葛,他与养父母就是一家人。
  对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变化,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也就是说,那位年薪55万的小张,如果能证明当初的收养关系成立,对于生母的赡养要求,他明确拒绝是没有问题的,有法律为他撑腰。
  收养关系解除,谈钱很有必要
  当初收养时欣喜万分,但时移世易,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可能因种种原因要解除收养关系。举个例子,六旬老人李某20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孩,随着孩子的不断成长,双方的矛盾也日渐增多,有几次养女竟然动手打了李某,忍无可忍之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按月给付生活费。对此,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老人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从相遇到生活在一起,是一种难得的“缘分”。希望每一个被收养的孩子,都能在幸福的家庭中美好成长。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版权所有:平安绍兴新闻网Copyright2014
号电话:0575-8516 2227、0575-8515 4422、0575-8517 8202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
广告代理合作单位:绍兴市蓝剑传播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023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3012563号 本站设计:耳東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