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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

发布于:2018-3-13 16:14:00  浏览:1034次
清凉峰保护区,82株杉木被砍伐
  公诉人和公益诉讼人同时出庭,还来了专家证人
这起公益诉讼案,开了浙江省先河
  “这些树我会尽快去补种。”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清凉峰保护区巡回法庭,在卢某某滥伐林木案庭审的最后,被告人卢某某不仅诚恳地认罪悔罪,还积极地表示会尽快进行民事赔偿,补植复绿。
  据悉,这也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滥伐林木82株
  2017年1月,卢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安区龙岗镇桃花溪村山黄岭梨树岗水沟前、杨柳山芦柴塘内湾、杨柳山荒田后等三处山上,使用锯类工具砍伐杉木共计82株,计材积13.28立方米,立木材积21.07立方米。
  临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中,发现卢某某砍伐林木区域位于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其砍伐林木行为不仅直接损毁林木,还破坏生态。
  经评估,卢某某砍伐杉木,涉及破坏面积约1396平方米。
  临安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卢某某的滥伐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8年1月26日,经省检察院批准,临安区检察院就卢某某滥伐林木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由此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临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黄飞兰介绍,从发现线索到案件正式开庭审理,该案历时3个多月,由于是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间不仅有检察机关内部公诉和民行两个部门的通力协作,还涉及大量的实地勘查、走访,比如多次到案发现场勘查、测量,就滥伐林木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如何进行科学评估等走访专家等;同时,临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该案召开诉前会议,从刑事和民事两方面,就事实、证据等事项分别听取辩护人、侦查人员等各方意见。
  3月9日下午,卢某某滥伐林木案开庭审理,临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为民等人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在法庭上重现了案发后现场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原貌,并申请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中级工程师童根平出庭作证。
  除承担刑责外
  还要偿还生态债
  当天,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补偿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恢复原生态功能,卢某某需在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防火林带上补种防火树种223棵。卢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承诺会积极补种树木。
  记者从临安区检察院了解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该院将持续跟踪该案,督促被告人卢某某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做好公益诉讼的后半篇文章,切实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最后一公里”的神圣职责。(记者许梅 通讯员 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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