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开业,商家会想尽办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天津市一商场开业,为了引来更多消费者光顾,商家设置了开门礼,每天都有大量顾客前来领取礼品。让商家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太拥挤,一名残疾人因商家设置的铁马围挡底部突出的支腿绊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李某是一名残疾人。商场开业当天下午,李某拄拐来到商场五楼,想到领奖处领奖。就在随排队的人流前行过程中,李某被铁马围挡底部突出的支腿绊倒受伤。工作人员发现李某摔倒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事发当天,李某入住天津医院,被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为治疗伤情,李某总共花费医疗费6.2万余元。
商场认为,李某没能证明他是因商场设置的铁马围挡而受伤,商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李某将商场告上法庭。
李某称,商场内有监控录像,但商场却不提供事发现场的视频资料,足以证实商场隐瞒了对其不利的证据。商场将有安全隐患的围挡摆放在拥挤的空间中,造成了安全隐患,导致自己摔伤和骨折的严重后果,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事发现场,商场未张贴任何提示、未派人维持秩序,可以证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为此,李某要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其医疗费62346.77元、护理费11244.5元、交通费298.6元、营养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鉴定费2239.1元、残疾赔偿金74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复印费36元、担架费140元,共计169224.9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区域内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在本次事件中疏于安全防范,其在布置铁马围挡用于将客流分流时,应注意到铁马围栏底部突出的支腿有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安全隐患,其就负有向正在排队的消费者进行安全提示的义务,但被告未能设置足以引人注意的安全提示标识,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脚下的安全,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的相应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尤其是其拄拐前行,在行走中更应对路面的危险予以注意,但原告在行走中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对摔伤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情况,一审法院确定原、被告的责任比例划分为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处被告某商场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62346.77元、护理费11244.5元、交通费298.6元、营养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鉴定费2239.1元、残疾赔偿金74220元、担架费140元,共计159088.97元的70%,即111362.28元;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判决生效后,商场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一中院。该院民一庭法官认为,法律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商场在公共场所组织活动,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利的购物环境。李某尽管身患残疾,但这并非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过错,也不构成商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法定事由。商场在本次事件中疏于安全防范,设置铁马围挡时未预料到其中的安全隐患,未设置足以引人注意的安全提示标识或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具有较大过错。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天津政法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