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开始施行。4月27日下午,浙江省召开《办法》贯彻实施座谈会,进一步解读“浙版消保法”,并要求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行业组织要主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广大经营者要努力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品牌,让浙江消费者成为“最幸福的消费者”。
即将施行的《办法》,是浙江省立足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该项立法工作上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介绍,和以前相比,《办法》更强调政府组织领导、部门的协同配合以及消保委的职责,努力通过立法促成工作合力。比如《办法》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消保委的职责,规定消保委可以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还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劝谕、揭露和批评;对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消保委可提供支持和帮助。
《办法》的另一大特点是紧紧围绕消费热点。比如在预付式消费方面,为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防止商家以发放预付卡为名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办法》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这是首次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对预付式消费作出规范。”刘力伟说。
购买商品房消费,是很多百姓生活中最大的一笔消费。对此,《办法》也作了很多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如针对纠纷多发的全装修商品房消费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提供交付样板房;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为提高消费纠纷处理效率,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办法》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要求大型商场、超市、网络交易平台、旅游景区等消费集中场所,应建立快速处理消费正义的绿色通道,工商部门、消保委应当予以指导。《办法》还要求,消保委应自接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另外,《办法》确立了消费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定消保委或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消费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记者 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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