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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重视证据裁判 浙江已先行先试多年

发布于:2017-2-23 10:52:00  浏览:1310次
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刑科室民警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提出防范冤假错案,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对照《实施意见》,浙江法院近几年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地法院针对庭前会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等问题率先进行探索。
  最高法发布《实施意见》浙江已先行先试
  昨天公布的《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一方面继续重申法治理念,要求坚持严格司法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等,另一方面强调完善现有制度、程序。
  实际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浙江起步较早,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比如,在在落实证人出庭制度上,温州法院已做了多年探索。2016年1月13日,一起强奸上诉案在温州中院开庭审理。一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指认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事实。因这名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特殊,证人作证采用了视频作证,法庭通过技术手段遮蔽了证人的面部。
  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温州中院、瑞安法院、平阳法院这3家试点法院共在157起刑事案件中通知了333人出庭,而2014年全年,这3家法院仅有2起案件2名证人出庭作证。
  2016年1月至12月,温州全市法院共在375起刑事案件中通知642人出庭。
  不仅仅是温州,我省台州、湖州等地法院,也作了有益尝试。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今年2月20日上午,在温岭法院的第一审判庭上,办案民警李某第一次站上了证人席,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询问。
  除了民警出庭作证外,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当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证人宣读保证书、控辩双方多“过招”等均令人眼前一亮。
  温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温岭法院在庭审中将让法官减少主动发问,引导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争议点充分对抗,并强化证人出庭,确保庭审公平公正。
  浙江法院改革获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推广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中非常引人关注的一条,就是“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冤案相继曝出,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实施意见》要求,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标准,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前几年,台州椒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始终不认罪并有合理辩解,且侦查机关仅有言词证据而无客观证据相佐证,又无法有效补正,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该院通过庭前会议,对公诉案件有一个过滤作用,最后检察机关也很服气地认为此案指控的证据不足,在审查受理阶段就撤回起诉。
  在今年的全省“两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向大会报告浙江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上取得的成果。陈国猛介绍,温州乐清等法院大力推行庭审实质化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肯定和推广。
  同时,在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上,浙江法院去年对26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浙江下发《通知》继续推行证人出庭制度
  “《实施意见》的出台,强调了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决定作用。经过庭审认证质证,经过法庭合法性审查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对侦查取证、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都有积极的引导作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光多告诉记者。
  陈光多说,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排合理怀疑。特别是一些疑罪案件,如果疑罪从有,必然会造成部分案件出现严重问题,形成冤假错案。
  就在近日,《关于在全省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下发到各级法院,《通知》要求,全省各法院要着力完善出庭作证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
  陈光多表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以倒逼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执法办案,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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