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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司法救济生态机制让“生态犯罪”处罚更有效

发布于:2017-2-7 21:42:00  浏览:1613次
  “看,这一片烧毁的林地已新栽了树苗。”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缪书锦等来到该县音坑乡杨家村,了解被不起诉人潘某的树(林)木补种情况,村主任这样向他介绍。看着此前树林被破毁的山上一片郁郁葱葱的景象,缪书锦等人这才放下心来:“院里出台的司法救济生态办法,效果真明显。”
  潘某是杨家村村民,2016年2月10日下午2点多,潘某在杨家村公墓“专应山”上坟时,点香烧纸后便离开了公墓,后发生森林火灾,并迅速蔓延至附近的山场。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46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64亩(村集体流转给农户山场的)。因烧毁村集体林木,潘某被立案调查。开化县检察院接到林业部门移送案件后,尝试着让村委会和当事人签订补种协议,又引进香港社区服务令性质的处罚措施,让潘某负责管理村防火带两年,同时赔偿受害农户损失4.9万元,支付灭火人员工资1.7万元。随后,该院根据潘某的上述量刑情节,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因此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开化县位于钱塘江源头,植被丰富,自然资源区位优势明显,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滥伐盗伐、失火、贩卖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多发的情况。缪书锦介绍说,前几年,对这些案件该院都是提起公诉、判处刑罚,但效果并不明显,既没能明显减少犯罪,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未得到修复。为改变这一现状,从2015年开始,该院全面履行生态环保检察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实施中的积极作用,在涉及生态环境建设等案件公诉中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打击、教育、预防、监督、保护等手段,出台了《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济生态办法》等文件,用绿色司法践行“两山”理论。
  去年8月20日,开化本地人伊某携带自制的电鱼工具,到大溪边乡方田村河道内非法捕捞,共计捕获渔获物3.7公斤。案发后,伊某(投放)放生鱼苗700斤,对河道生态进行修复。开化县检察院认为,伊某虽然实施了《刑法》第340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自愿(投放)放生鱼苗修复生态等情节,对伊某不起诉。
  不起诉并不是放任。缪书锦介绍,去年8月份,汪某用甲氰菊酯在中村乡树范村里洪秋自然村小河内毒鱼,捕获的渔获物虽然不多,但其使用毒鱼这种破坏性较大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情节较为恶劣,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根据这一情况,该院对这起案件提起了公诉,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论时,开化县检察院全力开展环保检察,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推进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近两年,该院就马金镇禁养区养殖生猪、塘坞乡某水库水面垃圾等发出检察建议书8份,均得到落实回复。
  据了解,自《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济生态办法》下发后,该院在办理失火、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件中,全面推行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机制。目前已对26名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修复环境、积极赔偿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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