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敏、官某庆、李某星、沈某元三年四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缴违法所得;赵某敏、官某庆、李某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24万余元,沈某元对其中的237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经分别协商,被告人沈某元将药物原料公司按规定需4000元/吨处置的医药废物,以2000元/吨的价格交给被告人李某星处置,李某星又与沈某根(另案处理)谈好1000元/吨的处置费用。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官某庆、赵某敏得知处置化工废料有补贴,遂向沈某根提出要求处置,沈某根答应给官某庆、赵某敏处置补贴500元/吨。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李某星从被告人沈某元所在的药物原料公司、湖北省黄冈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分别运出约90吨和30吨的医药废物。赵某敏、官某庆从沈某根、李某星处分别拉了3车和2车医药废物。后赵某敏、官某庆将上述医药废物,直接挖坑掩埋至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倪家村老倪家山地下,导致大量废物泄漏,产生大量挥发性气体,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经评估,造成的生态坏境损失总计为324万余元。
另查明,赵某敏违法所得1万元,官某庆违法所得5500元,李某星违法所得3.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4被告已赔付生态环境损失134万余元。
综合考虑4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过错程度、量刑情节、公益诉讼赔偿情况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胡佳佳通讯员元春华李科城)
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徐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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