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的初衷不应出于利益的贩卖
近日,有关代孕的话题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代孕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禁止。虽然我国法律也明确禁止代孕,但这一灰色产业依旧存在。近3年内,上海普陀法院审理判决了两起较为典型的涉代孕案件,并指出:生育的初衷应该是出于“爱”的养育,而不是出于“利益”的贩卖。
案件一:夫妇赴美代孕失败,代孕公司该不该退费?
2017年3月4日,王某与M公司(美国某医疗中心国内指定合作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M公司为王某提供赴美代孕相关医疗项目的前期咨询服务。同日,王某另签署合同书一份,内容为美国某医疗中心向王某提供代孕服务。之后,王某陆续向M公司支付了部分服务费。
2017年4月,王某夫妇至美国进行了取卵、胚胎培育等,但最终未成功进行代孕。双方就是否应退还服务费发生争议。王某提起诉讼,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要求M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承担损失。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所涉代孕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国目前法律所禁止,故应认定王某与M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而王某在明知代孕行为系不合法的情况下,仍与M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损失应由各自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与M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M公司退还王某已支付的服务费,驳回王某其他诉请。
案件二:借她人卵子代孕得子,到底谁是母亲?
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沈某、王某作为委托方(甲方)分别与代理方俞某(乙方)签订了《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约定由甲方(王某)提供精子,乙方安排代孕妈妈,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供应甲方一个婴儿。协议有效期为30个月。
2016年12月,小王在上海市某医院出生。该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母亲为沈某,父亲为王某。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是小王生物学父亲。王某代子起诉,要求确认小王与出生证明上的“名义母亲”无亲子关系。
经法庭审理确认,原告小王是由其父亲王某自行提供精子,由他人提供卵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代孕所生,显然与被告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
法院称,从代孕协议来看,沈某、王某仅作为委托方,并接受代理方安排代孕妈妈,其中并未言明由沈某自行代孕这一关键事实。而从医院的孕产记录来看,产妇姓名虽登记为沈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与沈某不符。因此,虽然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照顾抚养小王的客观事实,但却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沈某是怀胎孕育了小王的代孕母亲。
法院认为,王某与沈某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双方签订的《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综合考量,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沈某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