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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亿惊天骗局迎来一审宣判!被告人仅小学文化,一次年会用掉上千万

发布于:2020-7-26 19:35:00  浏览:802次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采用网络在线宣判与线下宣判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旌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孔祥友非法集资案。

上海二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旌逸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孔祥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通报称,被告单位旌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孔祥友向2.7万余人非法集资130亿余元。至案发,仍有1.9万余人本金计44亿余元无法归还。

另据《解放日报》此前报道,孔祥友实际上只有小学文化,他曾经花1400万买下劳斯莱斯作为代步工具。

旌逸集团非法集资130亿

据上海二中院官方微信近日消息,2020年7月23日,上海二中院采用网络在线宣判与线下宣判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旌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孔祥友非法集资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旌逸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孔祥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图片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经审理查明: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注册成立,2014年7月该公司由他人转让给周海生(另案处理)。同年8月,周海生设立上海人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旌逸资产公司和人宇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开设的分支机构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保本并许以8%至12.6%的年化收益,向1577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5亿余元,其中已兑付本金6141万余元及利息413万余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孔祥友在明知旌逸资产公司和人宇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且大部分本金未兑付的情况下,仍担任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于2015年1月又设立上海万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于同年春节后实际控制了上述三家公司。同年3月起,旌逸资产公司招录陆金花、王一倩、谢作享(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上海等八个省、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2016年7月,旌逸资产公司正式更名为旌逸集团有限公司。

至2018年2月,孔祥友在旌逸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人宇公司、万悦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分支机构招募员工发放宣传资料、召开酒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以石门县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德县日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孔府佳人娱乐会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迪拜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维多利顺风娱乐有限公司、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奥华家居有限公司和段立波、李斌等投资项目名义推出所谓的理财产品,并采用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或《债权资产受让协议》以及相配套的《债权回购协议》《回购承诺书》等方式,承诺保本并以5.4%至26%年化收益为诱饵,向2.7万余人非法集资130亿余元。至案发,仍有1.9万余人本金计44亿余元无法归还。

经审计,截止2018年2月,孔祥友以旌逸集团等单位名义非法集资130亿余元中,除案发后已被冻结银行资金及查获的现金外,主要用于兑付到期本息89亿余元、返还钱款633万余元、公司经营开支15亿余元、以投资项目名义支出22亿余元(其中约定项目支出4849万余元)、孔祥友个人提现花用3亿余元以及根据孔祥友指令划转至与集资参与人无关的个人和公司账户3亿余元等。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单位旌逸集团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共计2.5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旌逸集团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3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4亿余元,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故对旌逸集团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孔祥友作为旌逸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旌逸集团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实控人花1400万买劳斯莱斯代步

个人提现花用3亿余元的孔祥友,也有着颇为复杂的履历。

《解放日报》2018年4月20日的报道,揭露了旌逸集团“百亿理财平台”背后的惊天骗局,也更清晰呈现了其实控人孔祥友的全貌。

报道显示,记者从警方证实,旌逸集团实际掌控人孔祥友,实际上只有小学文化,无任何金融从业背景和金融从业资格。

“13岁捡破烂贴补家用;辍学后当过汽车工厂小工;迷茫里又重新完成学业;负债筹资建立汽车贸易公司,顶着压力亲自跑市场;进军上海,以独到的眼光和魄力抢占市场,一手建立完整优质的商业生态,经营范围覆盖汽车贸易、酒店餐饮、食品制造、金融投资等领域。如今,他拥有的旌逸集团总资产超过百亿元。”2017年,某杂志曾这样报道1977年出生的孔祥友。

更为夸张的是,2009年8月,孔祥友曾因盗窃电缆,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在朋友介绍下,他接手陷入困境的旌逸资管,相当于“没有花一分钱就收购了这家公司”。

为维持“投资公司”应有的形象,旌逸集团租下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两层半的楼面和环球港一层楼面,并且广设分店。旌逸集团一次年会,曾因席开800桌和重奖名噪一时。公司内部人员透露,每年春节前公司会举办多次规模盛大的客户答谢会,“一次年会至少用掉1000万以上”。

孔祥友的个人开销同样惊人。他在上海的公司附近的五星级酒店包租了一间行政套房,时间以年为计。被公司高管透露“喜欢奢侈品”的他,买过一块市场售价高达420余万元的手表,代步工具还包括一辆限量版的劳斯莱斯幻影加长版豪车,据他自称“连购置税差不多1400万左右”。娱乐时孔祥友会与公司高管一起前往澳门等地赌博,一掷千金。

据2016年下半年开始担任旌逸集团财务总监的钱某介绍,她表示,孔祥友一般要求保险柜里保持200万左右的现金,会随时派人来支取。“一般每个月大概会领取400万左右,直至案发时已领取约7000-8000万元。”

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这起案件出现了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该如何区分呢?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白永江律师在微信公众号发文进行了释疑。

一、罪名的规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区别与联系

1、相同点

(1)从两罪在《刑法》中所处的章节来看,均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因此,其均侵害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金融市场秩序。

(2)从两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上来看,均系以“合法经营”、“投资回报”的名义,向“不特定的公众”筹集资金。

2、不同点

(1)目的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通过仿效银行吸纳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目的是为了“聚小财而谋大利”,从根本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吸收的公款目的,只是其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吸纳存款的相关资质。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完全是披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外衣,干着侵占公众财产的勾当。

比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抽逃资金、携款逃匿等,逃避返还资金的。

(2)量刑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范围为:3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范围为: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或者无期。

从前述量刑的范围可以看出,国家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较而言,较为严厉,其缘由应该是集资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在犯罪情节方面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为恶劣。

三、你身边的集资

很多上班族,估计都遇到过公司向员工筹集资金用于公司发展经营,并承诺予以相应回报的情形。

从外在形式来看,似乎与上面所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颇多相似之处,但其实并非一定构成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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