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贵州省黔南州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六起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从严惩处教师性侵犯罪筑牢校园安全防护网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间,黔南州一教师K某某利用其小学班主任的身份,多次在教室或办公室内分别对九名女学生采取抚摸等方式进行猥亵。
2019年6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K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职业。
2019年7月,某县人民法院以K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同时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处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K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8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并建议改判K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
2019年10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抗诉及量刑建议,以K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2.依法监督重拳出击,斩断伸向家庭成员的罪恶之手
【基本案情】
2017年暑假至2018年11月期间,W某某多次使用暴力分别对其两名亲生女儿小美(化名,女,13岁)、小莎(化名,女,8岁)实施强奸。W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且系累犯。
2019年3月,黔南州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W某某涉嫌强奸罪对其提起公诉。2019年5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W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一审判决后,W某某以其没有实施强奸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
2019年10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W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3.经济与心理救助双管齐下,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
【基本案情】
陈某乙离异后独自带着其女儿小雨(化名,6岁)生活,后陈某乙与被告人陈某甲相识、恋爱并于2016年结婚。2018年,二人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陈某乙提出离婚,同年2月11日,陈某甲与陈某乙发生争执后,陈某甲放火点燃房屋,陈某乙逃至屋外进行呼救,陈某甲持菜刀朝还在屋内睡觉的继女小雨头部和颈部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
后陈某甲窜至黔南州某县一民房内对他人实施抢劫,并在抢劫中持刀将他人杀害,随后搜走对方的手机、衣物以及800余元现金;后窜至某县一民房内将他人的一辆价值1600元电动车盗走。
经鉴定,被害人小雨头面部、颈部所受伤情属重伤二级。2019年1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同年7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陈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该案尚在死刑核准中。
4.建议支持撤销监护权,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018年7月,L某某两次对其女儿小梦(化名,女,13岁)实施强奸,致小梦怀孕。2019年5月,黔南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L某某犯强奸罪对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了解到L某某长期在外务工,将其女儿小梦留在老家由其外公外婆照料,未充分履行其作为父亲的抚养、教育职责,且利用回家过节之机,两次对小梦实施性侵害。检察机关在对L某某作出起诉决定后,充分听取小梦母亲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向某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L某某监护权的申请,在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对撤销监护权诉讼依法支持起诉。2019年8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L某某犯强奸罪,处十年有期徒刑;2019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L某某对小梦的监护权。针对小梦家庭经济困难,该案的发生对其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某市人民检察院为小梦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并向某市教育局递交《关于变更小梦就学环境的报告》,在教育局的支持和配合下,小梦于2019年8月顺利转学。
5、精准发出检察建议,刚性督促治理旅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黔南州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发现,辖区内部分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违规接纳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登记入住,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独自入住情况,对其同行入住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导致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
针对旅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而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检察机关院依法向该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充分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措施推进旅馆业治理:一是从严处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住宿的旅馆;二是在全市开展旅馆住宿登记专项检查,在寒、暑假、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加大对旅馆业的巡查力度;三是强化旅馆业从业人员法治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四是建立对旅馆业常态化监管机制,规范日常监管,减少安全隐患。为确保检察建议的刚性落实,2020年4月,检察机关向该市公安局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市公安局迅速部署,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了未成年人登记住宿旅馆情况专项整治行动。2020年6月,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检查,在检查中向旅馆业主发放倡议书,督促业主守法经营,切实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对涉案旅馆的违规情况处以停业整顿一个月,罚款200元的处罚,先后对辖区内170余家酒店进行明查暗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的75家酒店作出处罚,缴纳罚金共计1.5万元,同时两次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加强行业场所治安管控,并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了整改落实情况。
6.分类处置与跟踪帮教同向发力,确保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管束、惩戒到位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阮某(成年人,另案处理)与未成年人罗某(16岁)、尹某(16岁)、何某(17岁)及黄某(15岁)等人多次在黔南州某县等地盗窃踏板车,所盗踏板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全部发还被害人,阮某和罗某、尹某、何某的法定代理人针对车辆受损情况,赔偿或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其中黄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黄某送至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法制生活报)
来源:贵州长安网
责任编辑: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