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人赌博,还写了借条,这钱一定能要回来”,胡某就是这么想的。不过,法院不仅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案涉款项还被收缴。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胡某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到了法院,希望法院判令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胡某称,2014年3月10日,张某向他借款现金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可是,张某并不认可这个说法。他坚称自己没有收到过钱,借条上的金额也不是借款,而是自己参与赌博时向胡某借的资金,涉案的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证人证词表明,两人一起参与赌博已有七八年之久,赌博过程中,张某的确向胡某借过钱,但没人亲眼看见两人写过这张10万元的借条。
经过两次庭审多次询问,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仅为赌友,无其他关系,故胡某出借张某10万元巨款不符合常理;经法院询问,胡某不能清楚陈述款项交付等细节;同时结合对原、被告进行的心理测试结果为参考,法院认定案涉款项的性质属于赌资。
最终法院判决,该民间借贷关系无效,故对胡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并对案涉款项予以收缴。
法官说法
原告是否知晓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系用于赌博,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另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记者 唐佳璐 通讯员 刘婷婷 编辑: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