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决定门店开业时间暂定推迟至2月17日,但要求部分配合外卖的员工10号提前复工,我可以为了自身健康原因拒绝10号复工吗?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燕:此前,因疫情防控需要,各省级人民政府先后发出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不违反人民政府强制要求的情况下,复工时间属于用人单位决定事项。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的复工要求是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以后,没有违反政府强制性规定。因此,复工时间应依据劳动法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范围,单位可以决定一些部门于2月17日复工,一些部门于2月10日复工,均属用人单位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安排的范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则劳动者有义务正常出勤,而不能以害怕感染为由拒绝正常出勤,若确因个人原因申请病事假的,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决定。实际上,为防控疫情,若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确实可以通过在线远程办公的形式完成的,为避免出现聚集式病例,建议可以同意劳动者关于在线远程办公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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