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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毒被判死缓后司机狱中喊冤 最高检就“零口供”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发布于:2020-12-22 13:05:00  浏览:710次

“车牌是谁换的?”

“我换的。”

“为什么你要更换车牌?”

“因为换车牌可以逃避电子眼,我之前跑车也更换过。”

“车原来是在哪里?”

“我停在老家彝良,是谁开到昆明的我不清楚,我问过老板,但是他们没有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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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

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刘某方刑事申诉案在云南昆明召开公开听证会。当日12时45分,这场已持续三个多小时的听证会进入下半场,听证员们围绕这起“零口供”毒品案细节重点发问,正在狱中服刑的申诉人刘某方通过云南省文山监狱的远程视频系统作答。

司机刘某方是否知道车上藏有毒品?真实车主和雇主“圆圆”的身份未全部查清,是否影响刘某方的定罪?能否排除其他人将毒品藏匿在车上的合理怀疑?经评议,有听证员不建议启动监督程序,也有听证员认为案件侦办存在瑕疵,建议进行抗诉。最高检将适时对这起刑事申诉案作出处理决定。

“我不知道车上有毒品”

事情要回溯到2016年2月20日。当日,刘某方驾驶一辆货车从云南省景洪市行至思小高速公路关坪查缉点,在接受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侦查人员检查时,侦查人员现场从车辆驾驶室上侧工具箱夹层一个迷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包,净重5596.6克,并从驾驶室内查获假车牌照1张。

2016年10月2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检察院认为刘某方涉嫌运输毒品罪,对刘某方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认定刘某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某方坚称自己不知车上有毒品,要求改判无罪,提出上诉。

全部案件材料被送到云南省检察院。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7月28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不服终审裁定,刘某方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其中提到,原判认定刘某方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并被当场查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刘某方关于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之后,刘某方又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云南省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结果通知书同样认为,刘某方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

“刘某方提出的申诉理由与在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一二审法院对其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刑事申诉复查结果通知书这样指出。

刘某方对上述结果仍不服,2019年7月,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刘某方刑事申诉案承办人、最高检第二检察厅检察官李豪调阅了本案卷宗,与刘某方案部分原承办人员进行座谈,赴文山监狱询问刘某方,实地调查走访,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办理重罪案件的刑事申诉要慎之又慎,因此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最高检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毒品犯罪案件占重罪案件总数的近一半,对毒品犯罪案件举行公开听证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作为这起听证会的主持人,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说,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也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虽然是现场查获了毒品,但被告人不承认藏毒运毒,称不知道毒品从何而来,如何通过外围证据和间接证据加以证明,查缉毒品犯罪的程序是否规范,哪些证据应及时提取以及哪些证据应及时加以甄别等。

原案证据能否“零口供”定罪

“我请求调取车辆进入检查站后的监控。当时公安检查的时候把我带到了车旁边看,后来我被带到后车门附近长达一个小时,他们才从驾驶室那里拿出了毒品。”听证会开始后,刘某方首先对毒品的来源提出质疑,并解释说这是自己当时拒绝对查获毒品签字的原因。

据刘某方介绍,车辆是“圆圆”朋友李欣(化名)的,自己是通过微信认识“圆圆”,后来受雇于她跑运输。对方答应每月给其保底工资5000元,另加10%提成。不过,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

“我只知道‘圆圆’的照片、微信号、手机号,她的其他具体身份信息不清楚,现在‘圆圆’的身份还没有查实,一些能证明我无罪的证据没有进行调取。”同时,刘某方强调,自己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动机,查获毒品的位置不在其日常接触的范围。

“证据严重不足,事实明显不清,不足以证实申诉人运输毒品的事实,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启动再审,宣告无罪。”刘某方的代理人丁大勇认为,李欣、“圆圆”有重大嫌疑,他们与涉案的毒品有牵连,极有可能是真正的犯罪者,不能因为从刘某方驾驶车辆查获了毒品就认定其运输毒品,不排除他是被人利用、对毒品不明知的可能。

“结合在案客观证据,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形成证据锁链最终定罪。”听证会上,原案一审承办人、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检察官魏亚萍进行回应。

“圆圆”的身份没有查清,能否认定毒品是刘某方的?魏亚萍解释说,由于刘某方没有提供“圆圆”的真实姓名、住址等信息,真实车主及雇主身份还没能全部查清,但不影响认定毒品与刘某方的关联性。案发前,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是刘某方,没有其放置或配合,毒品是不能藏匿在车辆的隐蔽部位的。无论毒品是否归刘某方所有,即便是受雇运输毒品,也构成运输毒品罪。

货车车门锁“有问题”,如何排除他人藏毒的合理怀疑?侦查实验笔录显示,涉事车辆的车门完好,未发现车门有撬门撬锁痕迹。车辆的内拉中控锁为关闭等特殊状态时,驾驶室不能完全锁好。魏亚萍说,货车车锁存在一定故障,但如果刘某方下车时没有手动将打开的中控锁关闭,或者没有他的配合,其他人不可能将毒品藏匿在驾驶室里。“刘某方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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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

原案二审承办人、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徐薇给出了不同的审查意见: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存在毒品来源不明,毒品是何时何地何人放进货车工具箱夹层内的,要运往何处交给何人,毒品要如何处理等方面事实不清。涉案人员“圆圆”未到案,导致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能完全排除他人参与运输毒品。

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铁朝翠曾在申诉环节对该案进行审查。“刘某方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她在听证会上指出,刘某方采用低于市场价的方式拉纸板作为掩护运输毒品,将毒品藏匿在高度隐蔽的位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从其车辆活动轨迹看,景洪不是他长期的货运路线,事出反常,且对于更换车牌的情况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零口供”案件,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缄口不言、拒绝陈述,或者只单纯进行无罪辩解的案件。

本案听证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国功坦言,毒品案件常常会面临“零口供”难题,虽然是在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或驾驶的车上查获毒品,但在毒品来源、物品来源、车辆来源不清的情况下,有些人会以“毒品不属于我所有”进行辩解,这给司法办案带来一定困难。实践中,有些甚至还事先预谋,采用单线联系、人货分离、钱货分离、分段运输等方式企图逃脱打击。

“办理这类案件时,要结合案件证据,根据常情常理或交易习惯、生活习惯,以及当事人的年龄、知识和文化水平、阅历等进行综合考量,才能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徐国功强调说。

慎之又慎办理重罪申诉案件

据介绍,原案已经查明了刘某方身份、案发前后及当日的通话记录、行驶轨迹、银行流水、涉案毒品成分、含量、数量等主要事实。但仍存在未能查实的几处疑问,比如“圆圆”的真实身份、涉案车辆的真实车主、“圆圆”与真实车主的关系、涉案车辆里的毒品是为谁运输以及毒品要运向何地、运给何人等,这些仍需要进一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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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

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公开听证,徐国功等五位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最终形成评议意见——有听证员不建议启动监督程序,也有听证员认为“圆圆”等相关疑点没有查清,案件侦办也存在瑕疵,考虑到死刑案件应该有更高的证据标准,建议进行抗诉。

12月18日14时许,听证会接近尾声,在听取刘某方的最后陈述意见后,黄卫平宣布: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当天的听证评议意见,最高检将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结果另行通知。

本案听证员、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副会长、云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李莹波全程参与听证。“听证会程序合法、过程完整,让各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作为听证员我们也完整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这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亮点,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的新气象。”李莹波说。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薇薇也是听证员之一。“公开听证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公开透明的交流平台,对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有积极意义。”她提到自己印象深刻的两点:一是听证程序充分保证了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给予其及代理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时间和机会;二是最高检承办人为查清存在疑问的部分案件事实付出了巨大努力,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本案听证员、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龙说,三个层级的承办检察官同时出席听证会,能够完整清晰地呈现办案思路,也表达了不同检察官的不同意见,非常公开。对于这类重罪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体现出检察机关对重罪案件慎重、人性化的处理态度。

“刑事申诉案件能否抗诉,关键要看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满足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明程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枉法裁判等行为。”在采访最后,程龙补充说,办理此类“零口供”案件,应关注各间接证据、客观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尤其是由客观证据推定被追诉人的主观认识和心理状态时,应当更加注意刑事推定使用时的规范性、合逻辑性。

公开听证会已落下帷幕,但关于如何办理“零口供”案件的讨论仍在继续,这是实践留给司法机关的一道“必答题”。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徐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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