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认真履行环保公益劳动义务,用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12月17日上午,绍兴市中级法院内,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因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3名被告,与绍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共同签订了《关于以环保公益劳动替代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的方案》,他们将在协会的安排及监督下,参加累计180天的环保公益劳动,公益劳动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巡山、救护野生动物、清理捕猎工具、制止或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加入爱鸟护鸟志愿者、开展公益宣传等。
曾经的“捕鸟者”何以成为了“护鸟人”?事情要从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说起。
今年年初,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经查,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甲等3人在未依法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来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新街,使用手电筒、弹弓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共计捕获麻雀、白头鹎、棕背伯劳等野生鸟类合计90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7000元。今年1月9日,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甲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即54000元。
“陈某甲等3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表示。
由于陈某甲等人实施的是破坏生态资源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为此,检察机关立案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就该案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该案符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随后,绍兴市检察院依法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陈某甲等3人应对自己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庭上,3名被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深刻悔意,于庭前自愿签署了《保护鸟类资源承诺书》,提出“以劳代偿”的意愿。
“‘以劳代偿’,是当事人以一定的行为义务替代部分赔偿义务,这也是对受损害的公益寻求更有效救济的方案。”该案诉讼请求中,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劳务代偿主张。“如果被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诉讼请求的环保公益劳动义务,则应支付未履行部分对应的生态损害赔偿金。”
经开庭审理,绍兴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宣判,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绍兴检察 作者: 王香萍 丁丽娜 编辑: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