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大业大,膝下只有一个女儿,湖南长沙的阿平(以下均为化名)迫切想要一个儿子。通过代孕,阿平得到了一对双胞胎儿子,并且写下条据,偷偷给了代孕女子1100万作为儿子抚养费。
没成想阿平的妻子知情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1100万。9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案情,法院又将怎样判决呢?
阿平与阿珍是一对结婚三十年的夫妻,两人育有一个女儿。随着年龄渐长,阿平还想再要一个孩子。
小芳多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阿平,知道阿平有生子意愿,俩人协商一致后,共同前往国外制作试管婴儿,由阿平提供精子,筛选国外卵子库中的优质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小芳腹中。经过多次的试验,最终小芳生下了孩子,阿平是他们生物学父亲。
从怀孕至产后,阿平在妻子阿珍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小芳转账或购置房产,总计高达1100万,甚至还向小芳出具了《条据》,载明: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小芳的100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周岁),孩子由小芳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自愿。
此事件被阿珍发现后,向一审法院起诉并请求:确认阿平支付给小芳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返还财产1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阿平与阿珍之间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约定。在未与阿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阿平擅自向小芳转账,并向小芳出具《条据》,声明其给付小芳的涉案款项系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所有部分,于法无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阿珍的财产权益,阿平基于"借腹生子"向小芳支付巨额财产,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阿平与阿珍已育有婚生女,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由小芳进行生育的行为有违道德和伦理。
关于小芳辩称涉案款项用于购置的房产、车辆等,是替小孩保管,因相关财产并未登记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记在她的名下,其辩称理由不成立。
关于小芳辩称部分涉案款项系阿平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因事涉权利主体为小孩,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故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确认被告阿平支付给被告小芳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限被告小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阿珍1100万元。
小芳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阿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在二审中,上诉人小芳,被上诉人阿珍、阿平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未约定财产形式的,则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为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律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存续、安全的体现,确保夫妻财产成为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阿珍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
我国法律允许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受众为"夫妇",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阿平、小芳行为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等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阿平、小芳共同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阿平给付小芳巨额财产的行为,侵犯了阿珍的合法权益,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阿平的给付行为无效,小芳因此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小芳生育过程艰辛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且小芳生育过程的复杂性等系阿平、小芳自身身体原因等因素决定的,并不能因此证明行为的合法性。
小孩的抚养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争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小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