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汉站在公交车座椅上欲打开空调出风口,这时公交车刹车,老汉摔倒压伤一名老妇人。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老妇人8万余元。
网络配图
2018年7月31日晚,65岁的孔丁祥在柳州市乘坐19路公交车时,站在座椅上想打开车顶的空调出风口。这时,公交车司机吴柴居刹车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孔丁祥重心不稳,从座椅上摔下来,压到一旁的乘客——68岁的高明英。
高明英被压致胸椎受伤,在柳州市一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花费3万余元。高明英出院后,因家中无人照顾,到疗养院疗养了1个月,花费3000元。
今年2月14日,高明英委托柳州市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高明英构成十级伤残。
3月下旬,高明英向鱼峰区法院起诉,要求吴柴居、公交公司、孔丁祥赔偿其医疗费、护工费、疗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吴柴居、孔丁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月7日,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公交公司和吴柴居认为,高明英受伤是因为孔丁祥踩踏座椅后摔倒造成的,应当由孔丁祥赔偿高明英的损失。事发时,吴柴居正常开车,时速不超过19公里,吴柴居的驾驶行为符合驾驶规范。高明英受伤与吴柴居刹车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吴柴居和公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公司从及时救治伤者的角度出发,垫付了621元医疗费,高明英应当退还。”吴柴居说。
“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公交公司是承运人,我和高明英都是旅客。承运过程中,旅客受伤,只要不是旅客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都要承担责任。”孔丁祥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赔偿高明英的经济损失。
“我踩到椅子上是想打开空调,是为大家服务,出发点并没有错。正常情况下,我踩在椅子上开空调不会对高明英造成伤害。高明英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吴柴居突然踩刹车,导致我从椅子上摔下来压到高明英身上。而且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看,吴柴居驾驶时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孔丁祥说。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侵权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竞合的情况,高明英选择以运输合同纠纷主张权利,她和公交公司之间建立客运合同关系。高明英乘坐公交车,公交公司有义务将高明英安全送到目的地。高明英在乘车过程中非因本人原因受伤,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公交公司应对高明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吴柴居是公交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他在履行职务,后果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孔丁祥并非客运合同的当事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经依法核算,法院确认事故给高明英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万余元。
日前,鱼峰区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高明英8万余元,驳回高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为化名)(赖隽群)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