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法院传票
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
朝民警吐口水
辱骂殴打民警
......
殊不知这些妨害公务的行为
终给自己惹上牢狱之灾
近日,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多名被告人在获刑之后悔不当初。
案例一
平遥县人民法院法警在向温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的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温某之母)将法院传票撕碎后用撕碎的传票砸向法院工作人员,被告人韩某某(温某之姐)抢夺工作人员手机并大力推搡。平遥法院法警拨打110报警后,平遥县公安局岳壁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此时被告人韩某某将门栓插住,抱住其中一名公安民警,并朝民警吐口水、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
该案由市中院指定太谷法院管辖审理,经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以上被告人任某某、韩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7个月。
案例二
铃铃铃铃铃......
喂?110吗?这里有人闹事!
我们马上过去!
2019年2月9日15时许,太谷县公安局明星派出所民警小陈、小王和小赵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到太谷县鑫昌盛歌厅出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正在歌厅走廊处与歌厅老板高声叫嚷,民警上前询问事情的起因经过,积极调解矛盾,而被告人孟某某与杨某情绪激动,冲着民警高声叫嚷,并推打民警小陈的胸部,民警立即对其进行控制,准备将其带离现场,孟某某挣扎反抗拒不上警车,并打了民警小王右脸一拳,而此时同行的杨某也上前阻拦民警执行公务,并推搡、辱骂民警,在此过程中还伤到了民警小王的胳膊。当民警将其二人控制,强制传唤回明星派出所途中,两人在车上仍不断挣扎反抗,高声叫嚷,威胁民警,态度极其嚣张。
经太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
围观群众: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呢?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您: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定纷止争上发挥着巨大作用,任何公民、单位均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因此广大群众在面对执法行为时,一定要保持理智冷静,避免出现案例中被告人追悔莫及的后果。
(本文转自山西高院)
来源:山西长安网 责任编辑: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