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安资讯平安要闻平安高层热点观察他山之石平安文化以案说法平安警醒
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10岁小学生帮同学脱离险境致其受伤,法院判无责退医疗费,家长坚持补偿伤者

发布于:2019-8-23 12:22:00  浏览:1084次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某小学男生小金因好心帮同学脱离危险境地,不料,因受救助女同学块头大摔伤致残,小金和学校一起被告上法庭。8月2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蔡甸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小学生小金因“善良友好”帮助同学判其无责,返还小金家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但令人感动的是,小金的家长坚持将这1万元作为对伤者的补偿。

2009年出生的小静和小金(均为化名)是蔡甸区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小静是女生,虽然比小金小一个月,但比小金高10公分,也重10斤。2018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两人在学校教学大楼楼梯间玩耍,小静从楼梯间60厘米窗台处攀爬至1.2米拐角处,面朝外,脚站拐角两边,手扶墙面标示牌,动作危险。

担心小静会掉下来,小金上前抱住小静小腿帮助她下来,却因自身力量支撑不住,在后退过程中致小静斜摔下来,小静右肘撑地受伤。随后,小静被送往医院,因右肱骨髁上骨折入院治疗18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实付住院治疗费17541.11元。小金的父母为小静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在小静住院期间,小金的奶奶还帮忙看护了13天。

2019年2月13日,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小静损伤为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3000元,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时间120日,营养时间90日。小静家长认为小静受伤是小金强行抱起导致的,学校也未尽到相应的看管、教育责任,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2019年3月4日,蔡甸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静在课间休息期间自行进行具有非常危险性的动作,小金出于对同学的关爱,好心帮助而造成小静受伤,小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能够意识并认知到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因此而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其相应损失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小金虽身体条件较弱于小静,但为体现善良风格,友好帮助小静时致其受伤并非其故意,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该小学虽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但在学生进行危险性行为多次时未引起注意并未进行告诫、纠正,对小静的伤害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后,小静身体因遭受损害造成的损失合计61788.62元,该损失由小静监护人自行承担43252.02元,余下由该小学赔偿。

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蔡甸某小学向小静赔偿人民币18536.6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小静监护人返还小金监护人1万元。

据本案承办法官罗英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案件判决后,小金被法院认定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小静家长依法应返还小金家长先前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但小金的父母却坚持要给小静家长作为补偿,并为此发出声明。


来源:武汉政法  责任编辑:王淑静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版权所有:平安绍兴新闻网Copyright2014
号电话:0575-8516 2227、0575-8515 4422、0575-8517 8202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
广告代理合作单位:绍兴市蓝剑传播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023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3012563号 本站设计:耳東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