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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村民工钱弃厂溜走,领刑一年零三个月

发布于:2019-7-27 20:32:00  浏览:701次

  人民法院报讯 江苏省启东市一玩具厂老板雇佣周边村民为他加工玩具,欠着54名村民12万余元工钱没发,就带着家人弃厂溜走了。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56岁的宋某是启东市兴旺玩具厂的经营者。2010年至2016年期间,宋某在启东市王鲍镇的家中经营玩具厂,并雇佣周边村民为他加工玩具。刚开始他还能按时支付工资,但后来由于管理不善、资金周转等原因就开始拖欠起工资来。至2016年10月,宋某未按规定及时发放江某等54名员工工资,合计122364元。

  2016年10月,宋某携带家眷离开了启东市,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等手段,逃避支付员工工资,经启东市人社局责令支付后仍不履行。2018年5月,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宋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江某等5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计122364元。

  被告人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顾建兵 王林萍)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方永梅提醒,个体或企业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郭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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