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屡见报端的毒驾案件,让“毒驾入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对“毒驾入刑”的讨论,不仅在民间进行,也延伸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会议现场。讨论中,形成了支持“毒驾入刑”和持保留意见两种声音。
虽然“毒驾入刑”的立场有所不同,但是在毒驾的社会危害性角度上,不论是支持者还是质疑者,均认同毒驾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治理毒驾也是各方的共同目标。
毒驾猛如虎,入刑才能有效打击
毒品,能够让人产生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吸食之后,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对他人和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也因此,毒驾被称为移动的“定时炸弹”。
近年来,因吸毒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民众出于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防范,对‘毒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毒驾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不少发达国家已将其纳入法治范畴。”作为一名缉毒警察,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大队长魏春认为,“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毒驾入刑’,既是维护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遏制吸毒人数不断攀升的有效方式,对于打击毒品犯罪还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向记者表示,毒驾猛如虎,必须对此进行严厉约束,然而,在目前的刑事法律中,并没有毒驾的相关规定,这不利于打击日益攀升的毒驾行为。
此前,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对于发现的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只能依据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对于那些尚未肇事的,公安机关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件,即“不肇事不担刑责”。
“对于发现的尚未肇事的毒驾行为,公安机关只能处以拘留、罚款、注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肇事的,则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处罚。”秦希燕说,即便造成了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也只能依据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其法律威慑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
对此,持“毒驾入刑”观点者认为,现阶段的违法成本很低,如果毒驾不入刑,不能有效解决现实问题。这与毒驾的实际危害性不相符,其他的社会手段,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毒驾行为,但其力度远不及刑罚的打击力度大,而且也不具备刑罚的威慑力,属治标之策。唯有将“毒驾入刑”,才能有效遏制毒驾行为。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就建议,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视野中。“因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酒驾,从国际惯例看,也普遍把毒驾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可以考虑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关于毒驾行为的规定,以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她说。
“我国跟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毒驾问题出现较晚,但是发展很快。我国刑法对涉毒行为基本都有规制,但是对毒驾却只能用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为此,魏春代表建议,在毒驾问题上,法律层面需尽快补齐短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大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民众的权益不被侵害,还人们一个通畅安全的交通道路环境。
“与酒驾相比,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醉酒驾驶已入刑,比之更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却不受刑法管制,这说不过去。”对此,秦希燕也表示了同样的观点。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取证等问题,支持“毒驾入刑”者则认为,对毒品的认定、取证的程序,证明的标准,应当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提高立法水平来解决,而不能因为存在立法技术、实践操作上的困难,就因噎废食,让吸毒驾驶这种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游离于刑法规制范围之外。
技术障碍可能导致法律被虚置
“我觉得‘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值得商榷。”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同样关注毒驾,曾提出过“关于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提案,曾经是“毒驾入刑”的支持者。
随着近年来的观察和调研,施杰有了新的想法,认为就算是“毒驾入刑”了,也很难起到预防犯罪的功能。“违法者铤而走险去吸毒涉毒,毒品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都不会有所敬畏,会惧怕‘毒驾入刑’?”
“如果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执行的法律效果也不一定会好,首先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数量肯定会激增,因为我们国家隐形吸毒者很多,虽然官方统计数字很大,但远不及隐形吸毒者的数字。”施杰补充说,如果说入刑的人很多,那么这个条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就值得去思考。
另外,“毒驾入刑”在实际执法中,还存在着技术障碍。
我国1996年颁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杜冷丁等11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119种。不同的毒品对于驾驶的影响是不同的,危害性也不同,种类不同也就需要不同的检测方法。
在查办醉驾酒驾时,检测方法比较便捷。有些情况中,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言行举止,就可以目测得到一个大致的判断。如果需要精准的数据,血液采集也花费不了多少时间。并且这个过程,是可以用交警的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记录保存。“而毒品现场检测手段则比较少,这种缺失也会助长吸毒后驾车人员的侥幸心理。”施杰说。
在行政处罚对毒驾有所规范的情况下,如果“毒驾入刑”,还要考虑处罚的门槛,是不是“零容忍”“有毒驾行为必定处罚”?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表示,在推进“毒驾入刑”时,需要考虑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推进“毒驾入刑”,还要避免“架空”行政处罚。
“立法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推进立法中,要注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法律,预防犯罪是重要的价值之一,其后才是惩罚犯罪。”施杰说。
讨论在进行,治理已开始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针对10余名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毒驾入刑”,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现有的快速检测技术不成熟、毒品种类繁多,哪些毒品入罪、吸食毒品后多长时间不能开车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毒驾入刑”应当慎重。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毒驾未列入修正案。
“从调查研究情况看,首先,各方对毒驾的危害以及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鉴于当前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此次刑法修改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在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对毒驾是否入刑作出了回应。
2016年,公安部透露,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在此之前,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跃进表示,很多技术性的具体问题,现在在调研,有的在科研攻关,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把毒驾纳入刑法、列入下次刑法的修正案才有基础,才有可能。“这个过程也会很快的,相信毒驾在不久的将来会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他说。
记者注意到,在认真调研、研究论证“毒驾入刑”之外,公安部门对于毒驾还采取了源头治理的措施。
2012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各地公安机关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核发驾驶证。
2018年5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集中开展夜查统一行动,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突出整治重点,集中查处酒驾醉驾毒驾等突出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毒驾治理,检察机关也在努力。2013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全市吸毒人员驾驶证是否予以注销的情况进行调查,就多名毒驾人员没有被注销驾驶证的问题,向该市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对没有被吊销驾驶证的吸毒人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排查和清理。
2014年,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嫌疑人有供述其毒驾的情节,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应对疑似涉毒的驾驶人员进行毒品检测鉴定的建议。
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些做法,张正鑫十分赞赏。他表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方式,发现问题,提出对策,督促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于潇)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