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安资讯平安要闻平安高层热点观察他山之石平安文化以案说法平安警醒
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频发 受害者如何维权?

发布于:2019-6-25 10:56:00  浏览:805次

22日下午,深圳南山警方发布通报:6月22日12时许,南山派出所接到报警,一路人在人行道上被高空坠物砸伤。经初步调查,王某(女,32岁)在光彩新世纪家园小区家中打扫卫生时,不慎导致一块健身用杠铃片坠落,致路人李某(女,36岁)头部受伤。李某已被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目前,王某已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正在积极全面取证,依法处理。

这是最近又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之前,两个孩子的遭遇早已让无数人扼腕痛惜——6月13日,深圳一名5岁男童被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后不幸离世;6月19日,南京一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伤。

高空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类似事件屡次出现,从高空坠下、被抛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后果往往都是一出悲剧。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强化法律责任承担,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


但实际中,由于建筑物较高,又处于视线盲区,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由谁来担责,受害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近日,记者翻阅裁判文书网发现,我省法院判过不少高空坠物侵权案例。法官解释,对于这些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存在过错。

在遂昌县,就曾发生过一起住宅楼外墙脱落砸中路人事件。遂昌县北街一住宅楼外墙水泥块脱落,周某路过此处时不幸被砸中身亡,周某家属为索赔将住宅楼里的全部业主起诉到了遂昌县法院。

法院判决36名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桐乡市法院也判决过一起高空抛物案件。2016年11月19日上午,在婴儿推车里女孩小菲(化名)被一块半截多孔砖头砸中头部,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


砖头掉落的位置,正对着一栋5层高楼房的楼梯间,那是民丰路163-165号。警方确定砖头是从涉案房屋3楼以上的某处被人为扔下来的,但到底是什么人从什么具体位置扔下的砖头,无法确认。

民丰路163-165号南北座向,5层高,一共19个房间出租,加上没有住在这里的房东夫妇,有嫌疑的一共31人。无奈之下,小菲的父母把这31人都诉至法院。

法院最后判决,3楼以上的18名租客,每人补偿小菲3105.5元。

法官介绍,在这个案子中,1楼和2楼的住户是免责的,因为路面监控看得很清楚,砖头是从3楼以上的位置丢下来的。而要承担责任的18名租客虽然都是3楼以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3楼以上的所有租客都承担责任。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的已排除在外,有租客在庭审中就拿出了“当天在上班”等不在场证明。

这主要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跌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法官进一步解释,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无因之主的高空抛物行为,实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这样能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同时又可以通过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的方式强化公共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如果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在维权时,受害人先要保留好证据,证明自己因高空坠落物受到损害的事实,下一步,可能的加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否则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要担责。

 


来源:浙江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版权所有:平安绍兴新闻网Copyright2014
号电话:0575-8516 2227、0575-8515 4422、0575-8517 8202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
广告代理合作单位:绍兴市蓝剑传播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023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3012563号 本站设计:耳東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