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婚介机构迅速发展起来,因婚介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也进入到广大群众的视野当中,近日,天津市宁河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4月15日,某婚介公司与家住宁河区的董女士签订了一份婚介合同,约定婚介公司为董某安排相亲,并收取董某报名费300元,董某相亲成功半年后或中途结婚,应给付该婚介公司2000元婚介服务费。合同签订次日,婚介公司为董某安排第一次相亲,未果。2018年5月31日,婚介公司再次为董某安排了一位杨姓男子,并为董某提供了该男子的手机号和微信号码,方便二人相互联系。在二人相处期间,该婚介公司多次电话访问董某与杨某的相处情况,后被董某的母亲告知相亲失败。2018年底,该婚介公司得知董某与杨某已结为夫妻,遂要求董某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婚介服务费和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但遭拒绝,该婚介公司遂将董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董某拒收了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所有诉讼材料,承办法官为了耐心细致地做好此案的审理和调解工作,根据董某常有情绪不稳定的情况,采取了直接送达与上门调解的方式,成功劝说董某到法院与婚介公司当面调解。
调解当天,董某见到婚介公司的代理人后再次情绪不稳,坚决不同意支付婚介服务费,婚介公司考虑到公司荣誉,也拒不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征得双方同意后当即开展了庭审工作,并采取家事审判方式将庭审规范、法庭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举证规则等内容向董某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引导其合理有序地进行庭审活动。
庭审中,双方通过还原案件事实,充分了解了本案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也使董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约行为,承办法官趁此机会再次展开调解工作,该婚介公司考虑到董某的情绪不稳定等情况,亦做出适当让步,减少了服务费用,仅收取1500元填补服务支出,董某亦同意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婚介公司收款后,当庭申请撤回对董某的起诉,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天津政法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