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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你要这么打借条可能一分钱也要不回来

发布于:2019-1-3 23:25:00  浏览:1003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是不是只要借条在手就能把钱要回?其实不然。实践中,很多人对借条怎么写并不了解,因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特别多。

那么,借条到底应该怎么写?

山西省晋城中院负责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监督庭法官程浩总结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并就如何规范书写借条给大家提供建议。

出具借条时的常见陷阱

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条;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条;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以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类似风险。

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条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条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条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元。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

变造、篡改自书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

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支付李四借款本金50000元。

■法官提醒

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尽量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

借条不写利息

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条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条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砍头息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而李四只交付张三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辩称只收到9万元本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浩

如何规范书写借据

一张完善的借条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的信息;

2.借款用途;

3.交付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

4.借款期限;

5.借款利率及结息方式(如按月结息、到期与本金一次性付清);

6.违约责任(如逾期利率、违约金等)。

借条范本

借条

为购买房屋,现借到张三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以现金交付,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9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月利率为1%(百分之一),每月20日结算当月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如到期未还,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为止。立字为据。借款人:李四 日期:身份证号:担保人:王五 日期:身份证号:

注意事项

(1)借条最好打印,以防出借人添加内容;如果是手写借条,尽量不要在借条内容四周留出过多空白,建议将空白处裁掉。

(2)如果以转账方式支付,应将收款的账号信息写在借条上,包括支付宝账号、微信号、银行账号等;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3)涉及金额的内容应将大小写金额全部写上。


来源:黄河新闻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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