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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溺亡,同伴竟烧衣隐瞒不报,但承担80%责任的是……

发布于:2019-11-12 20:21:00  浏览:595次

今年5月20日,家住广西贵港的小芹(13岁)突然“失联”了,他的家人通过报警、微信等方式寻找,但一直不见踪影。一天后,小芹的尸体在附近江河里被发现。经民警调查,小芹之前与另外3个伙伴去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而同伴却故意烧毁衣服并隐瞒不报。

痛失儿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与其儿子一起游泳的3个伙伴及其父母诉上法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五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

孩子失联,江里发现尸体

5月20日一早,李某福发现孙子小芹一晚上未回家,四处寻找无果后,急忙来到市公安局三里镇派出所报案,并电话通知了小芹在外务工的父母李某夫妇。李某夫妇当即请假赶回家加入寻人队伍,并通过三里社区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信息进行寻找,均未果。

5月21日下午18时,三里派出所接到覃塘派出所通报,在义渡江三里镇石社村朱砂屯水域发现一具尸体。经DNA鉴定比对和市公安局法医通过法定程序对尸体进行解剖,确认死者为小芹,为溺水死亡。

通过查看街面天网监控视频,三里派出所民警发现,小芹失联前最后是和同班同学小程、小瑞、小鑫三人在一起。6月3日,派出所通知小程、小瑞、小鑫三人及其学校班主任马某芹前来了解情况,小程、小瑞、小鑫均表示不知情。次日,派出所再次通知小程、小瑞、小鑫前来问话调查,经过学校老师和民警多次作思想工作后,三人才道出了事实真相。

此时,李某夫妇才知道,小芹是在和小伙伴游泳时溺亡的,事发后小伙伴们故意隐瞒。

同伴相约集体沉默

原来,5月19日正是周日,天气炎热,才上六年级的小芹和同学小程、小瑞、小鑫相约到三里镇九岸村江边去江边游泳。4个小孩骑着一部电动二轮车就到了江边。

刚开始,小芹和小伙伴都在岸边的浅水区里玩耍,后来,小芹提出到深水区去,被小伙伴拒绝后,自己慢慢走到深水处去玩。等其他小伙伴发现时,小芹已经在深水处挣扎。小瑞回忆说:“当时我们看见他在深水里挣扎,就大喊救命……”

13岁的小芹很快被江水淹没。事发突然,小程、小瑞、小鑫赶紧上岸穿衣,因为恐惧害怕被责骂,三人商量后决定把小芹的衣服烧掉、把手机丢到江里、把鞋子丢到草丛里,并互相约定“不要告诉任何人”。三人各自回家后,没有向自己的父母、小芹的父母或者其他人提到小芹溺水身亡,也没有向人提起游泳一事。

法官在审理中还发现,小芹在发生本次事故前,亦曾前往本案事故发生的水域和其他江边游泳,并将相关的游泳视频上传至“快手”短视频等社交网络。学校班主任马某芹获知后,曾于5月11日将小芹私自去江边游泳的事情通报小芹家长,并于5月13日通知其爷爷李某福到学校签署监管承诺书。

法院判决:

三名同伴的父母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

随后,李某夫妇将小芹的3个同伴及其父母共8人起诉至覃塘区法院,要求他们对小芹的死亡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20万多元。

李某夫妇诉称,小芹同伴三人明知去江边游泳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相互劝阻;小芹被水流冲走时,三人没有进行必要的救助,最终造成小芹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三人还刻意隐瞒事实,致使事发后14天,真相才大白。3个同伴对小芹的死亡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监护人,小程等3个同伴的父母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庭审现场

8名被告称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他们辩称,李某夫妇作为小芹的监护人,放任小芹擅自外出游泳,监管教育不力,依法应负主要责任。小芹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对河流等水体存在的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其从浅水区走到深水区玩耍以致溺水死亡主要系自身疏忽所致。3个小孩与小芹结伴游泳的行为以及事发后因心理恐慌没有向家长汇报的行为,均与其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覃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芹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仍罔顾危险到江边游泳造成溺水身亡,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其已死亡,故由其父母即监护人承担。李某夫妇疏于安全教育、管理,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该案庭审现场

小程、小瑞、小鑫三人,明知去江河边游泳有危险,在有人提议去游泳时,没有相互劝阻,反而一同前往;且在发现发生溺水的险情时,没有尽到符合其13岁的年龄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如大声呼喊、马上骑上电动二轮车到江边附近的村庄呼喊求助、打电话报警等,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

因三人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其三人是未成年人,故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难以确定三人的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3名同伴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对小芹的死亡损害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5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事故发生后,小程、小瑞、小鑫三人合议将小芹溺水的事情隐瞒,未第一时间告诉家人或老师,造成其父母未能第一时间知晓小芹溺水并已死亡的事实,直至尸体在两天后被发现并打捞上岸,并经过DNA鉴定才能确认小芹身份及已死亡的事实,以及最后要经过解剖才明确死亡的原因。

这一过程足足有十五天时间之久,其父母在这段时间中均在苦苦寻找、等待消息的煎熬中。小程、小瑞、小鑫三人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隐瞒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综合考虑,认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


来源:方圆公众号  责任编辑:郭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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