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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人员带你用“鹰眼”探案,将问号一一拉直!

发布于:2019-10-25 15:06:00  浏览:716次

被殴打后坠河的被害人,

是自己失足落水,还是被人为推落?

对着检察官连连喊冤的偷车贼,

到底是不是同案犯口中的“小萝卜头”?


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日前成立浙江检察机关首个“图像证据实验室”,检察技术人员依托高科技“鹰眼”,将案件中的一个个问号拉直,还原案件真相。

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森红表示,推动图像视频技术应用于执法办案,积极开展图像司法鉴定,对维护公共信任秩序、打击犯罪、维持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8年2月28日,杭州萧山某广场旁河道中发现一具男尸。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生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系溺水死亡。根据在案证据,此前的2月18日晚上11点左右,苏某某、祝某某与王某某在萧山某KTV内发生纠葛后,趁王某某醉酒将他带至附近某广场草坪拳打脚踢。在脱光了王某某的衣服并抛弃后,几人扬长而去。

王某某究竟是自己掉下河去的,还是被人扔或者推下去的,这影响到案件定性。


承办检察官陈晓麒查看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我们发现,当晚被害人曾朝着桥的方向走去,但他后来有没有从桥上经过,由于另一监控距离较远、光线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确定。”

为了查个究竟,陈晓麒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监控录像进行模糊图像清晰化处理和分析。

经过一次次的逐帧回放,他们发现,当时有一个白色的人影从桥口一闪而过。“粗看就是一个白点。而在这之后,河面泛起比较大的水花。”杭州市检察院技术信息部的王吉伟说。

尽管只是这么一点很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却让办案人员解开了心中的疑窦,并根据证据建立内心确信:王某某是自己经过桥面时不慎落水,此案应认定为涉嫌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今年1月2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苏某某、祝某某提起公诉。

3月15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14年、祝某某有期徒刑8年。两人均提出上诉。

7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冤枉啊检察官,我真的不是‘小萝卜头’,不是我干的!”在江山市某看守所,“偷车贼”王某某连连向检察官喊冤。

“小萝卜头”是谁?

去年4月19日中午,江山贺村镇某超市门口发生一起盗窃案。


监控显示,绰号为“小萝卜头”的犯罪嫌疑人将王某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后,带着同行的刘某某逃离。

经鉴定,这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经侦查,刘某某、王某某被锁定有重大嫌疑。刘某某供述,案发当天与其同行的人绰号叫“小萝卜头”,但对“小萝卜头”是不是王某某却不置可否。

此后,侦查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监控录像进行人像同一性鉴定,即“人脸比对”。鉴定意见认定,案发时间点前后出现在监控中的人为王某某。

但是,案件到了检察阶段后,王某某拒不认罪。

为慎重起见,江山市检察院委托浙江省检察院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指定由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技术部协助办理。


“我们比对发现,王某某和‘小萝卜头’的眉形、鬓角走向有差异。更重要的一点是,在侧脸人像对比中,两人的上下颌骨突出程度不一致,而之前的鉴定报告中并没有对此进行合理解释,也没有做差异点的合理排除,所以我们要求公安补充鉴定。”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检察技术部徐衍说。

今年7月26日,江山市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来源:浙江法制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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