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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本是强奸案被害人,为何最终却被判刑?

发布于:2019-10-17 17:57:00  浏览:646次

吕某本是一起强奸未遂案件中的被害人,但不懂法律的她,答应施暴者亲友的请求,向检察机关作伪证,称自己系“自愿”。最终,吕某因犯包庇罪被崇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5天。

2018年9月21日,崇明检察院检察官承办了一起强奸案件。案卷材料显示,被害人吕某是一家KTV的服务员,9月14日是她第一天上班。当天,犯罪嫌疑人顾某一行来到KTV娱乐,挑了4名女服务员陪同唱歌喝酒,其中包括吕某。吕某陪同顾某在包间内玩了一段时间骰子后,起身前往包间内的卫生间上厕所,谁知顾某竟强行闯入卫生间并反锁了门,通过掐脖子等暴力方式,欲强行与吕某发生性关系。吕某挣脱顾某,冲出卫生间报警。

9月26日,崇明检察院认为顾某涉嫌强奸罪,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谁知到了12月3日,承办检察官收到了一封“还原书”。在信中,吕某自称当时并未被强奸,而是自愿与顾某发生性关系。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检察官察觉其中有蹊跷,通知吕某到检察院接受问询,并告知公安机关这一情况,建议再做重点核查。

12月5日,崇明公安分局将吕某传唤至派出所。吕某一改先前的说法,表示之前称顾某强奸都是编造的,其实是两人发生性关系后,顾某不承认,自己一时生气报警谎称强奸,并坚称递交“还原书”只是为了还原事情真相,并没有受到威胁或收受好处。

但吕某不知道,根据法律规定,事情如果真像她所说,则她之前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如果是事后作假证,则涉嫌包庇罪。

随着调查不断深入,真相浮出水面。原来,在检察机关调查顾某强奸案件的过程中,顾某的家人及朋友多次私下与吕某联系见面,希望她出具谅解书,让顾某减轻刑罚。第一次见面,吕某收下了8000元“安抚费”。

十多天后,顾某的家人再次邀约,希望吕某写一份还原书,表明其是自愿与顾某发生性关系,并承诺只要吕某帮忙,事后将得到15万元。经过一番劝说,吕某最终同意写下两份还原书,分别递交给检察机关和法院,并收取顾某亲戚支付的3万元现金。

承办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吕某明知顾某系犯罪分子,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意图掩盖其罪行,触犯《刑法》第310条之规定,已构成包庇罪。后崇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包庇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8个月15天,并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8万元。另有两人因犯妨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来源:上观新闻  责任编辑:郭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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