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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猫相撞”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

发布于:2018-4-9 20:26:13  浏览:1202次
读者吕女士问:
  三个月前,我下夜班驾驶摩托车回家时,一只野猫突然窜出,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因此改变方向,将行人钟某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因车速过快、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家属鉴于我已为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野猫不是人,“车猫相撞”不属于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应作出责任认定。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颜东岳答: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指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管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人都必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与之对应,本案保险公司究竟应否担责,取决于“车猫相撞”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这个回答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为:事故主体是车辆;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与之对应,你驾驶摩托车在路上,因为野猫突然窜出,致使钟某意外死亡,明显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猫相撞”也可以进行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也指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而你恰恰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并无不妥。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编辑:滕莹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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