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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子高速公路开车撞牛身亡 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责任成争议焦点

发布于:2018-4-13 19:02:00  浏览:1260次
  一头耕牛在深夜误入高速公路,女子刘某避让不及,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死者家属以高速管理公司没有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有效保障刘某的通行安全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损失费117万元。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认为死者未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牛主人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速公路路面设施完好,高速管理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这起事故责任究竟谁来承担,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牛主人、还是死者本身?各方当事人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高速交警及时将牛牵出高速公路(本报资料图)
  耕牛夜闯高速引发交通事故
  2016年9月的一天夜里,刘某驾车由吉安往抚州方向行驶,当行至抚吉高速公路乐安县境内时,高速公路的快车道上突然出现了一头牛,刘某躲避不及,车辆撞上了牛后,又剐蹭到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导致车辆起火燃烧,造成刘某车毁人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高速交警经勘验调查,判定死者刘某夜间驾驶车辆未有效降低行驶速度(即超速),且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修护高速公路安全防护网,导致牛上了高速公路,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于高速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刘某家属存有异议,他们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没有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有效保障刘某的通行安全,是导致刘某车祸死亡的直接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认为,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速行驶,在路面出现障碍物时未能合理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己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路面设施完好,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刘某家属遂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到了乐安县人民法院,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费117万元。
  高速管理部门该担何责
  不仅死者家属和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就赔偿责任持不同意见,案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也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超速驾驶致使其在路面出现障碍物时,未能采取合理操作避免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严格按照制度进行了巡查,耕牛走上公路是意外事件,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影响安全驾驶的障碍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宏山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公共场所管理者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牛上高速而影响交通,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在审理过程中,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认为牛是引发该事故的主要原因,牛主人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要求法院追加牛主人的事故责任。
  牛主人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
  高速公路上行驶撞上牛导致的交通事故,牛主人是否属当事人一方?对此,郭宏山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刘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某家属)、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牛的主人。
  “如果牛有主人,那么牛的主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一方,如果牛无人认领或者无法认定饲养人、管理人,也可以推认定为无主物,那就没有牛的主人作为当事人。”郭宏山说。
  在调查这起交通事故时,高速交警部门已寻找到耕牛的主人胡某,胡某是高速公路沿线周边的村民,今年已经70多岁了。胡某称,黄昏时已将耕牛拴至牛栏内,当晚他也不知道牛怎么就窜上了高速公路。“我的牛也撞死了,谁来赔偿我的耕牛损失费呢?”胡某说。
  高速交警认为,因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才造成耕牛夜间闯入高速公路;而死者刘某超速驾驶,才会导致看到牛时躲避不及,引发了此次交通事故,上述两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耕牛在夜间走失,也有可能存在被盗,难以追查管理不当的问题。”同时,鉴于胡某家中无赔偿能力,故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交警部门未将胡某列为当事人一方去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家属更改起诉理由
  郭宏山介绍,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为案由,牛上高速引发交通事故,牛主人确实也要承担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要求并没有问题。”
  这时,郭宏山提出了第三种意见: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顾客交纳通行费后即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路管理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道路畅通,事故因道路中间的障碍物而发生,足以证明高速路管理经营者未尽到保障道路畅通的义务,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7月,刘某家属更改了起诉理由:由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调整为服务合同纠纷,再次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同一个案子里,存在侵权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本案中,死者家属选择合同纠纷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郭宏山解释道。
  高速公路管理方担责七成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后与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建立了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被告有提供保障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被告未证明其保障了公路的安全畅通,事实上也发生了刘某与“牛”相撞,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发生,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刘某的家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夜间驾驶车辆未有效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综上,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事故4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刘某家属对该结果不满意,2018年3月,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日前,抚州中院二审判决,高速管理公司未实现高速公路全封闭的基本安全保障要求,导致牛在夜间走上高速公路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未尽到保障安全,畅通的义务,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的70%,即696136.7元。死者刘某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并有超速的交通违法情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文/图 晏城 焦芳 记者刘平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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