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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给车加装大灯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发布于:2018-2-26 9:09:54  浏览:963次
编辑同志:
  为了夜间行驶时车灯照明能更好,我给小车加装了前大灯。一个月前,我驾驶汽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3万余元损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发生与对方司机受到我车灯刺眼的影响,无法看清路况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我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我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理赔我向对方支付的修理费用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已经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钟丽玉

钟丽玉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成立的,即其有权拒绝理赔。
  一方面,你的私自改装行为违法。汽车改装是指车主根据自身需要,将汽车制造厂家生产的原形车进行外部造型、内部造型以及机械性能的改动,主要包括车身改装和动力改装两种。你给小车加装大灯,属于车身改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你给小车加装大灯,因改变了小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而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你私自改装导致了小车驾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加装大灯后,小车晚上发出的灯光超出了正常范围,在行车这种危险的环境下,无疑会增加对面来车对方向及路面状况等的判断难度,增加事故的概率,即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本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中,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对方司机受到你的车灯刺眼的影响,无法看清路况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再一方面,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姑且不论你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已将小车改装、加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据此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即使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因《保险法》第52条已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你同样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颜梅生



来源:浙江法制报  编辑: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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