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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这份辩护意见怎么跟我的辩护词雷同? - 辩护词同样享有著作权,侵权者被判赔2万元

发布于:2018-1-3 11:03:26  浏览:1025次
在同一个刑案中为不同的被告人作辩护,律师张某惊讶地发现,另一名律师钱某的《辩护意见》在表述上竟然与自己的《辩护词》有着大量雷同的内容。“这显然是抄袭了我的内容嘛!”张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钱某告上法庭。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律师的辩护词属于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认定钱某侵权。近日,浙江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绍兴中院的一审判决。
  两份辩护意见惊现雷同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当年9月,律师张某接受委托,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
  在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后,张某认为,自己的委托人并没有构成犯罪。于是,他在2014年10月中旬向新昌县检察院递交了一份《辩护词》,分五个部分对委托人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论述。
  律师钱某在该起案件中为另一名共犯作辩护。张某惊讶地发现,2015年3月,钱某也向新昌县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一份,而这份《辩护意见》在表述上和自己的《辩护词》存在着大量雷同。
  “这显然是抄袭了我的内容!”张某说。在他看来,自己提交的《辩护词》属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自己对《辩护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而钱某未经同意,摘抄自己《辩护词》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构成侵权。
  2017年3月,张某向绍兴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就抄袭《辩护词》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张某的《辩护词》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庭审中,钱某辩称,自己在《辩护意见》中的引用并不构成侵权,张某的赔偿要求于法无据。
  辩护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直以来,律师都承担着为委托人维护权益、主张观点的职能。而上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辩护词知识产权,绍兴中院还是头一次受理此类案件。
  绍兴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当前我国立法虽对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司法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予以排除,但并未对辩护词等法律类文书的著作权予以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向新昌县检察院提交的《辩护词》围绕辩护人所掌握和推断的案件事实,结合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辩护人自己的语言文字和行文逻辑对委托人不构成犯罪进行论述,突出了辩护的方向和重点,体现了原告作为辩护人独立完成的创造性劳动,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钱某在其向新昌县检察院提交的《辩护意见》中大量复制原告《辩护词》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属剽窃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由于张某未能举证证明钱某剽窃《辩护词》给其名誉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对于张某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合涉案作品的性质,钱某文中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辩护词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的比重等因素,绍兴中院一审判决钱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0元。
  一审判决后,钱某和张某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近日,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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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满足什么条件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后果又是什么呢?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换言之,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以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认定时应从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并体现其个性化选择、判断、技巧,以及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等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而他人若未经同意对作品进行署名、发表、展览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单巡天  编辑: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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