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
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去年我们公司承揽了一项建设工程,并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外包给了包工头郭某,但后来得知,郭某并没有用工资质。郭某招了工人刘某到工地干活,口头商定了工资结算方式。后来,由于施工出现意外,刘某受伤。事发后,郭某将刘某送到医院,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出院后,郭某和刘某协商私了解决,郭某再支付了刘某5000元赔偿金,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但是现在,刘某再次提出要求认定工伤,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律师,我们公司对刘某的损伤有没有责任呢?
律企联平台入驻律师孔春凤答:
根据描述,当事企业在这起事故中是负有一定责任的。
在实践过程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各种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是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郭某与刘某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协定。但是因为在刘某意外受伤后,与郭某签署了调解协议,所以这份协议可以作为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当事企业对于刘某的损伤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刘某有权向当事企业主张工伤赔偿。
法律允许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在赔偿后受伤人员可要求仲裁,仲裁委也会受理,如确实已经有协议就双方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可直接驳回仲裁申请;当然,如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情况或者应赔偿的未赔偿,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再次调整。
最后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务必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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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记者 张浩泉 编辑: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