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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心!一位80岁的老父亲,起诉了自己的儿子……

发布于:2018-11-29 14:13:00  浏览:899次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
  但现实生活中,就是有这么些人,拒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他们给出的理由实在令人咋舌……
父母有经济来源
  安福县的郭某、管某年近七旬,已丧失劳动能力,加上管某体弱多病,需要经常就诊,长期服药,仅靠郭某的退休工资不足以支付高昂的治疗费,但二老所育的三个子女,均已各自生活,对其不管不问,甚少顾及,一气之下,二老将子女们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并承担管某的医疗费支出。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的女儿郭某某却提出,其父有退休工资,而自己一直在家从事家务,无经济收入,依靠丈夫的工资生活,无力赡养父母。
  法官认为,郭某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与其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其丈夫所得的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赡养费应从中支付。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父亲虽然80岁但仍有劳动能力
  李某湖夫妇婚后育有三子,即李某良(长子),李某萍(次子)和李某金(三子),并将他们抚养长大成人。后李某萍病故,因李某萍妻子患有癫痫病,夫妇二人为了照顾其家庭,便一直与李某萍的儿子李某明一家生活在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但由于李某湖夫妇年岁已高,仅凭两老的力量和李某明家的照顾尚不足以维持生活,遂起诉要求两个儿子李某良、李某金每月各承担赡养费300元。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良、李某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各向李某湖夫妇给付赡养费300元。
  李某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80岁的父亲还有劳动能力、有一定生活来源,且父母未对其进行过帮扶,不应支付赡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良年近60岁,自称无生活来源,但相比于已是耄耋之年的父母而言,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且每月300元的赡养费也仅仅能满足日常开支。一审判决李某良向李某湖夫妇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父母太偏心
  家住永修县某乡镇的李某认为父母偏心,生活中总是更照顾其他的兄弟姐妹,遂对父母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拒绝赡养年逾70的父母,父亲因病住院也未去探望,亦不支付医疗费用。于是,李某的父母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并按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赡养费及医疗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半年的赡养费。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今日如能善待父母,将来子女也必善待于你。
关于赡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第四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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