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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餐饮项目的众筹款被挪作他用 - “微股东”众筹变“众愁”

发布于:2018-1-30 9:27:33  浏览:1068次
  26个人投资一个餐饮项目,结果,众筹变成了“众愁”。日前,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受理了多起因餐饮项目众筹引起的合伙协议纠纷案。
  原告陈女士起诉说,2016年8月11日,她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众筹意向》合同,投了1万元众筹款到这家餐饮公司,合同里面,怎么付款,怎么分红都有具体约定。据陈女士介绍,这家公司是洪某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的,洪某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开展素食文化项目,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众筹资金。陈女士加入后,陆续有26人投资,共众筹到了32万元。
  但陈女士说,投钱后,公司就没有再和她签订正式协议了,也没有将资金用于经营素食项目。同年10月13日,作为股东之一的陈某又出资设立另外一家素食自助餐厅,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笔众筹款被陈某挪作他用。
  2017年11月7日,陈女士将甲公司、洪某、陈某起诉到鹿城法院。当天,还有另外23名“微股东”也分别到法院起诉,他们的诉求均要求解除《众筹意向》协议,并要求返还众筹款、赔偿利息。
  洪某辩称,陈某开设其他的餐厅,是他的个人行为,与众筹项目发起公司没有关联,而且没有经过众筹股东的决议,所以客观上造成了《众筹意向》不能履行的事实。洪某认为,返还众筹款的主体应该是公司,他作为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返还众筹款的义务,即便存在侵权,也应该在他认购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众筹项目尚未展开,即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公司也同意解除《众筹意向》,所以陈女士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洪某、陈某均不是这份《众筹意向》的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人不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即使二人在众筹过程中存在滥用甲公司的股东地位侵害陈女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陈女士应当另行主张。
  近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陈女士与餐饮公司签订的《众筹意向》合同,公司返还陈女士众筹款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据悉,另外23起案件均已开庭,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众筹是一种通过“团购+预购”的形式,向投资人募集项目资金并设立相应回报的模式,是近年来较为风靡的经济概念,具有低门槛、多样性等特点。但也不排除有些不法之徒可能会假借“众筹”名义进行诈骗,投资者应通过由正规公司设立的众筹平台进行投资。在签订众筹协议的时候,投资者要尤其注意,是否有约定“不得退出该众筹”的条款,这属于单方面限制了投资人的权利,这样的约定无效。
  另外,法官还提醒试图通过“众筹”的方式募集创业资金的创业者,不应碰触“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编造虚假项目或夸大宣传”等法律红线。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鹿轩  编辑: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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