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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出台18条意见服务美丽浙江建设 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

发布于:2017-9-20 14:48:00  浏览:879次
  浙江省检察院9月19日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美丽浙江建设的18条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服务美丽浙江建设。
  《意见》指出,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作为服务美丽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方针,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形成对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威慑力;严格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对于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可以挂牌督办、提前介入;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行动,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热点事件,及时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等手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稳妥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及时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积极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纠正法院错误裁判。
  对于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领域,特别是生态环境监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以及项目审批、落后产能淘汰、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意见》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
  据了解,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生态检察”,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年来共批捕相关犯罪嫌疑人2549人,起诉7569人,数量列全国第一。(记者许梅 通讯员 范跃红)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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