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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船舶碰撞海难事故人身损害系列案在沪审结

发布于:2017-8-11 10:32:00  浏览:941次
  一艘内河千吨货轮撞上百吨沿海小货船,致使小货船沉没,随船4名船员落水,1人获救,3人遇难,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8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批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遇难船员家属共获赔355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4日凌晨3时44分,上海吴淞口警戒区水域,风力4级,能见度约5海里,气象状况良好,通航密度较大。突然,“砰”的一声巨响,一艘2千多吨的内河货轮“宁高鹏666”轮与仅2百余吨的沿海货船“金虹18”轮发生剧烈碰撞,“金虹18”轮当场被撞出一个大洞,海水迅速涌入船舱。
  “宁高鹏666”轮驾驶人员见状,不仅没有及时救助,反而擅自驾驶船舶离开。碰撞9分钟后,“金虹18”轮沉没,随船4人落水,其中1人得救,3人溺水身亡。
  上海吴淞海事局经调查,“宁高鹏666”轮由孔某所有,并由南京高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高鹏公司)经营。“金虹18”轮所有人为湖北省大冶市水利航运公司(下简称水利公司)和朱某。
  本起碰撞事故双方均存在过失。“宁高鹏666”轮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造成“金虹18”轮人员死亡,未按照最低安全要求配员,缺持证船员7名,驾驶人员亦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在警戒区水域内,未对“金虹18”轮航行动态进行连续观察,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金虹18”轮也未按照最低安全要求配员,缺持证船员2名,且违反航道规定,在警戒区航速高达7.5节,未能进行有效避让。对于本次事故,“宁高鹏666”轮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金虹18”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7年1月11日,经遇难船员家属申请,上海海事法院对停泊于上海港黄埔江水域的“宁高鹏666”轮予以扣押。
  1月19日,3名遇难船员的家属分别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宁高鹏666”轮船东孔某和经营人高鹏公司、“金虹18”轮船东水利公司和朱某连带赔偿船舶碰撞事故所致船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处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8万余元。
  为了确保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6月16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案件诉讼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人民币141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宁高鹏666”轮。
  庭审中,被告高鹏公司辨称,其作为“宁高鹏666”轮的经营人,仅负责船舶年检、证书、保险等代办事宜,非该轮所有人,亦未实际占有运营,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水利公司辩称,“金虹18”轮系沿海运输船舶,依法享有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责任限额为156.04万元。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依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认定遇难人员的赔偿标准,3名遇难船员家属共获赔35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宁高鹏666”轮船舶所有人为孔某,“金虹18”轮船舶所有人为水利公司及朱某,孔某、水利公司及朱某作为互有过失碰撞船舶的所有人依法应对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宁高鹏666”轮系由孔某实际占有、管理、驾驶,涉案事故系因该轮存有严重缺陷及孔某过失所致,原告主张船舶经营人高鹏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金虹18”轮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未谨慎处理并妥善配备船员使之处于适航状态,属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不作为,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且造成人身损害,依法丧失限制赔偿责任之权利。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周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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