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安资讯平安要闻平安高层热点观察他山之石平安文化以案说法平安警醒
热点观察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观察

专家剖析“共享睡眠舱”法律焦点问题

发布于:2017-7-18 15:24:00  浏览:882次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刘俊海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 赵庆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法制网记者 赵丽
  是否属于共享经济
  记者:近日,“共享睡眠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几张形似太空舱的“共享床铺”分别在上海、北京、成都等城市出现,这些长约2米、宽约1米的“太空舱”引来大批媒体报道。今天上午,我们探访了北京两地的“共享睡眠舱”,这些“共享睡眠舱”均已“系统升级”为名关闭,市民只能参观不能使用。有不少人认为,“共享睡眠舱”的发展可能不会顺利。
  朱巍:我认为“共享睡眠舱”不是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分享,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相关的平台应该是没有任何资产的,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是把相应的产品通过互联网、通过平台中介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基础上流转使用权。以“共享睡眠舱为例”,其使用权在流转,但其所有权属于平台,并不符合“共享”的特征,在我看来属于典型的“胶囊旅馆”。
  刘俊海:我的基本看法是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目前要搞清一个问题,传统的租赁行业包括旅馆业的市场政策和监管规定,是否适用这类所谓的共享经济产品。答案显然是肯定的。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现象孤立于监管之外,原因便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这种现象有很强的煽动力。我个人认为,“共享睡眠舱”与传统的宾馆业相比,共性大于个性,不能犯“白马非马论”的错误。
  与传统旅馆有何区别
  记者:的确,现在有不少人提出,“共享睡眠舱”不能算“共享”,睡觉是件很私密的事情,与共享单车有非常大的区别。“共享睡眠舱”类似于分时酒店、钟点房。
  朱巍:“共享睡眠舱”这种产品需要通过审批。为什么呢?因为“共享睡眠舱”本身不是“互联网+宾馆”。“互联网+宾馆”是典型的Airbnb,类似于Airbnb的平台对这些床位没有所有权,但“共享睡眠舱”并不是这样的。“共享睡眠舱”就是自己弄一块地,然后在这个地上搞一些像“胶囊旅馆”式的产品,本质还是宾馆。所以说,商家运营“共享睡眠舱”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没有资质是不可以的。商家经营宾馆除了需要相关资质、工商注册外,还要通过安保、防火、食药监等环节的验收,这实际上是一个相关资质的入门门槛,否则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安全问题、人身权益问题,再比如健康问题、涉黄问题、涉暴问题、涉毒问题等,这些都是非常容易出现的。所以,商家不可能在街头随便设置个地方就利用互联网做掩护,去规避这些资质,这是绝对不可以的。我认为,“共享睡眠舱”这种产品就是打着“共享”的头衔。
  记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共享睡眠舱”有几个特点:分布在上班地点附近、比钟点房的资源使用效率要高、程序更为简便。可以说,这些特点的确满足了一部分上班族的需求。
  不过,“共享睡眠舱”在消防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依旧存疑。上海“共享睡眠舱”产品有关负责人在回应“是否已经通过了消防部门许可”的问题时说,“这个问题正在与消防部门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朱巍:如果确实没有获得诸如消防、卫生等相关资质,“共享睡眠舱”绝对是违法经营,不能因为其披着互联网外衣就认为合法。我认为“互联网+宾馆”和“宾馆+互联网”不是一回事儿。“互联网+宾馆”,更多的是说平台,就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不需要办这些相关的资质,资质由别人去办,比如Airbnb;“宾馆+互联网”无非就是把线下的东西拿到线上,比如在线预定、扫码等,这非常像日本的“胶囊旅馆”,但是它也要有相关资质,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现在,“共享睡眠舱”往“共享经济”上一靠,就不想申请资质了,这是违法行为。
  如何监管规范发展
  记者:除了关于是否属于“共享经济”的争议,“共享睡眠舱”还面临安全性的质疑。比如,有人提出,这种全封闭的“睡眠舱”不利于逃生。
  朱巍:安全隐患很多。第一就是防火,扫码开门非常危险,万一出现问题,人是跑不出来的;第二是涉黄,在提供容留卖淫场所这个问题上,我想不出来还有比这种场所更方便的;第三是其他方面的安全,没有身份证登记,光靠互联网实名是不够的;第四是涉毒,吸毒人员很可能在里面吸食或注射毒品;第五是卫生隐患。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治安隐患,比如,会不会有人在里面安装针孔摄像头、会不会有人携带爆炸物等违禁品、会不会有人利用“共享睡眠舱”制造极端事件等,这一系列隐患太多了。
  赵庆祥:新生事物肯定会有各种缺陷,应以包容的心态允许其不断完善。我认为,对入住人员的身份识别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倘若只要扫码就可顺利进入,而没有相应的前置性条件加以规范,难免会出现男女混住局面,甚至让极个别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是否存在潜在风险,这些问题亟待厘清。
  刘俊海:传统的住宿酒店受到传统法律法规的监管,在安全方面是有保障的。“共享睡眠舱”这种业态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实际上对消费者是很不利的,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仍然适用于这种新业态。
  正因为上述提到的种种问题,所以我认为应将“共享睡眠舱”纳入传统的宾馆业监管领域,传统的监管措施,比如消防安全、实名登记信息以及其他市场准入规则等,也应该适用于“共享睡眠舱”。如果经营者说不适用,那么“共享睡眠舱”就不应当存在。
  考虑到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多,如果采取全面取缔的办法,还不如采取兴利除弊、因势利导的政策,这才是治本之策。我个人认为,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允许存在、规范治理的方法。当务之急是,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的职能部门联合出台一些严格的管理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管可以让这种新业态在规范的基础上阳光发展。
  法制网北京7月17日讯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版权所有:平安绍兴新闻网Copyright2014
号电话:0575-8516 2227、0575-8515 4422、0575-8517 8202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
广告代理合作单位:绍兴市蓝剑传播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023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3012563号 本站设计:耳東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