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刘俊海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 赵庆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法制网记者 赵丽
是否属于共享经济
记者:近日,“共享睡眠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几张形似太空舱的“共享床铺”分别在上海、北京、成都等城市出现,这些长约2米、宽约1米的“太空舱”引来大批媒体报道。今天上午,我们探访了北京两地的“共享睡眠舱”,这些“共享睡眠舱”均已“系统升级”为名关闭,市民只能参观不能使用。有不少人认为,“共享睡眠舱”的发展可能不会顺利。
朱巍:我认为“共享睡眠舱”不是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分享,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相关的平台应该是没有任何资产的,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是把相应的产品通过互联网、通过平台中介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基础上流转使用权。以“共享睡眠舱为例”,其使用权在流转,但其所有权属于平台,并不符合“共享”的特征,在我看来属于典型的“胶囊旅馆”。
刘俊海:我的基本看法是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目前要搞清一个问题,传统的租赁行业包括旅馆业的市场政策和监管规定,是否适用这类所谓的共享经济产品。答案显然是肯定的。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现象孤立于监管之外,原因便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这种现象有很强的煽动力。我个人认为,“共享睡眠舱”与传统的宾馆业相比,共性大于个性,不能犯“白马非马论”的错误。
与传统旅馆有何区别
记者:的确,现在有不少人提出,“共享睡眠舱”不能算“共享”,睡觉是件很私密的事情,与共享单车有非常大的区别。“共享睡眠舱”类似于分时酒店、钟点房。
朱巍:“共享睡眠舱”这种产品需要通过审批。为什么呢?因为“共享睡眠舱”本身不是“互联网+宾馆”。“互联网+宾馆”是典型的Airbnb,类似于Airbnb的平台对这些床位没有所有权,但“共享睡眠舱”并不是这样的。“共享睡眠舱”就是自己弄一块地,然后在这个地上搞一些像“胶囊旅馆”式的产品,本质还是宾馆。所以说,商家运营“共享睡眠舱”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没有资质是不可以的。商家经营宾馆除了需要相关资质、工商注册外,还要通过安保、防火、食药监等环节的验收,这实际上是一个相关资质的入门门槛,否则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安全问题、人身权益问题,再比如健康问题、涉黄问题、涉暴问题、涉毒问题等,这些都是非常容易出现的。所以,商家不可能在街头随便设置个地方就利用互联网做掩护,去规避这些资质,这是绝对不可以的。我认为,“共享睡眠舱”这种产品就是打着“共享”的头衔。
记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共享睡眠舱”有几个特点:分布在上班地点附近、比钟点房的资源使用效率要高、程序更为简便。可以说,这些特点的确满足了一部分上班族的需求。
不过,“共享睡眠舱”在消防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依旧存疑。上海“共享睡眠舱”产品有关负责人在回应“是否已经通过了消防部门许可”的问题时说,“这个问题正在与消防部门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朱巍:如果确实没有获得诸如消防、卫生等相关资质,“共享睡眠舱”绝对是违法经营,不能因为其披着互联网外衣就认为合法。我认为“互联网+宾馆”和“宾馆+互联网”不是一回事儿。“互联网+宾馆”,更多的是说平台,就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不需要办这些相关的资质,资质由别人去办,比如Airbnb;“宾馆+互联网”无非就是把线下的东西拿到线上,比如在线预定、扫码等,这非常像日本的“胶囊旅馆”,但是它也要有相关资质,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现在,“共享睡眠舱”往“共享经济”上一靠,就不想申请资质了,这是违法行为。
如何监管规范发展
记者:除了关于是否属于“共享经济”的争议,“共享睡眠舱”还面临安全性的质疑。比如,有人提出,这种全封闭的“睡眠舱”不利于逃生。
朱巍:安全隐患很多。第一就是防火,扫码开门非常危险,万一出现问题,人是跑不出来的;第二是涉黄,在提供容留卖淫场所这个问题上,我想不出来还有比这种场所更方便的;第三是其他方面的安全,没有身份证登记,光靠互联网实名是不够的;第四是涉毒,吸毒人员很可能在里面吸食或注射毒品;第五是卫生隐患。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治安隐患,比如,会不会有人在里面安装针孔摄像头、会不会有人携带爆炸物等违禁品、会不会有人利用“共享睡眠舱”制造极端事件等,这一系列隐患太多了。
赵庆祥:新生事物肯定会有各种缺陷,应以包容的心态允许其不断完善。我认为,对入住人员的身份识别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倘若只要扫码就可顺利进入,而没有相应的前置性条件加以规范,难免会出现男女混住局面,甚至让极个别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是否存在潜在风险,这些问题亟待厘清。
刘俊海:传统的住宿酒店受到传统法律法规的监管,在安全方面是有保障的。“共享睡眠舱”这种业态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实际上对消费者是很不利的,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仍然适用于这种新业态。
正因为上述提到的种种问题,所以我认为应将“共享睡眠舱”纳入传统的宾馆业监管领域,传统的监管措施,比如消防安全、实名登记信息以及其他市场准入规则等,也应该适用于“共享睡眠舱”。如果经营者说不适用,那么“共享睡眠舱”就不应当存在。
考虑到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多,如果采取全面取缔的办法,还不如采取兴利除弊、因势利导的政策,这才是治本之策。我个人认为,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允许存在、规范治理的方法。当务之急是,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的职能部门联合出台一些严格的管理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管可以让这种新业态在规范的基础上阳光发展。
法制网北京7月17日讯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