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广西多地公开宣判了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多名“黑老大”领刑……
最高刑期20年!玉林市中院对杜一欢等人重大涉黑案二审宣判
6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杜一欢等33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杜一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人员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上诉人杜一欢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大芦社区及周边纠集杜某其(另案处理)、宁彬、宁文彬等闲散人员及杜万培、杜忠、杜豪等部分刑释人员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大芦社区及周边的工程领域通过阻拦施工、恐吓、殴打司机、打砸供料车辆、威胁施工人员等方式强行索要工程项目、材料供应。杜一欢先后在上述区域内的祥隆花园项目工地外搭建木棚及铁棚作为其组织的据点,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杜一欢为组织、领导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该组织先后承揽了祥隆花园等七个项目的建材供应、土方工程等。为便于获取更大经济利益,该组织成立了玉林市锦业商贸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该组织为非作恶,先后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5起(基于强迫交易目的而实施的拦车、砸车等行为数十次),敲诈勒索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持有枪支2支,违法事实2起,严重破坏了上述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上述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由交易、公平竞争、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使上述区域工程建设项目遭受巨大损失。
宁明法院对15名被告人重大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获刑25年!
6月25日上午10时许,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赖某华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赖某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判处农某平等4名骨干成员和积极参与者有期徒刑十二至十五年不等刑罚;其他1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年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近年来,广西龙州县边境的走私货物车辆为逃避查缉,绕行与541、564县道等公路串联的龙州县龙北农场场部、龙北农场三块地、四块地、龙州镇自清村、武德乡近梅村陇轻屯、陇巧屯等乡村道路。2016年下半年,为控制走私通道,收取走私车辆的“过路费”,赖某华陆续笼络张某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赖某华为组织、领导者,张某、黄某、农某平等5人为骨干成员,闭某、农某伟、蓝某等10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安排组织成员上路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并向组织成员提供车辆,枪支、钢管等作案工具。2016年下半年以来至案发,该组织为有效控制走私通道,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多次朝村民开枪,造成多人受伤。赖某华等人控制走私通道后,共收取“过路费”125万元。2017年年底,赖某华安排农某平、李某向张某拿钱与越南人购得一支制式唧筒式单管猎枪,该枪支被公安机关起获。2018年3月,被告人赖某华为了让掌管组织财物的被告人张某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要求张某到越南躲避,赖某华驾车送张某到中越边境附近,张某独自乘坐竹排到达越南,在赖某华安排的越南人接应下入住宾馆。5月,张某在微信上看到其被通缉后偷渡回国投案。
宁明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赖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农某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被告人农某伟等10名一般参加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年不等刑罚。
14人被判刑!平南又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公开宣判!
2019年6月25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对陈某池等1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宣判。陈某池等14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年初开始,以被告人陈某池、李某云为主要纠集者,经常纠集被告人林某文、原某深、李某革、梁某能以及吕某龙、胡某杰、李某烨、吕某林、李某海、原某森、叶某华、陈某麟等社会游手好闲人员在一起,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暴力的手段在平南县城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华路过平南城区乌江水闸桥路边时被何某龙泼烧酒,叶某华怀恨在心,当晚叶某华将事情告知陈某池。后陈某池、李某云提出要为叶某华出头,并于2017年2月7日晚上,带叶某华、林某文、胡某杰、陈某麟、原某森等十多人驾驶摩托车到平南县乌江旧水闸桥路边,追赶并持刀、铁水管、摩托车锁头围殴何某龙,致使被害人何某龙身体受伤。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12月9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琦和王某燊、范某勇三人在平南县城区江滨路乌江水闸旁边的小广场聊天,被告人李某云、林某文、原某深等人驾车经过小广场时,认为受到被害人的辱骂,随后双方发生口角。李某云、林某文觉得被对方欺负上头,李某云遂让林某文打电话通知陈某池过来打架,陈某池便和梁某能骑车来到。后被告人陈某池、李某云、林某文、原某深、梁某能等人持伸缩棍、车锁头、砖头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刘某琦、王某燊,并打砸被害人王某燊和范某勇两人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王某燊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琦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燊的电动车被损坏价值为1070元,范某勇的电动车被损坏价值为250元。
被告人陈某池以其放在平南县城区某酒店门口的电动车内的衣物被陈某俊偷走为由,欲找陈某俊“倾数”。2018年2月1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池伙同李某云纠集被告人林某文、原某深、李某革以及吕某龙、李某烨、叶某华、原某森、李某海、吕某林、陈某财(另案处理)带上砍刀、伸缩棍等工具约陈某俊在平南县城区八达街热卖场门口倾数。因被害人陈某俊不承认偷盗衣服,被告人陈某池、李某云、林某文、原某深、李某革以及吕某龙、李某烨、叶某华、原某森、李某海、吕某林、陈某财等人持砍刀、伸缩棍等工具殴打陈某俊,并打砸陈某俊驾驶的助力车。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俊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俊的助力车损坏价值为930元。
2017年4月21日21时,被告人林某文怀疑被害人林某志骚扰其女朋友,便叫被告人陈某池、原某深、梁某能等人到平南县生态园殴打林某志。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能于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海于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吕某林于2018年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池、李某云、林某文、原某深、李某革、梁某能、叶某华、原某森、李某海、吕某林、陈某麟、吕某龙、李某烨、胡某杰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池、李某云、林某文、原某深、李某革、梁某能、叶某华、原某森、李某海、吕某林、陈某麟、吕某龙、李某烨、胡某杰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池、李某云、林某文 、原某深、李某革、梁某能、吕某龙、李某烨、胡某杰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能、李某海、吕某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池、林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参与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云、原某深、李某革、梁某能、叶某华、原某森、李某海、吕某林、陈某麟、吕某龙、李某烨、胡某杰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所参与的罪行,对上述被告人如实供述的犯罪部分,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宾首例涉黑案一审宣判
6月25日上午,忻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来宾市首例涉黑案件,判处韦某松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111万元,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其余14人被判处19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底,以韦某松为首的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在象州县百丈乡及周边地区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绑架、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造成被殴打村组织成员、群众害怕打击报复而辞职或不敢报警,对百丈乡一带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2006年开设赌场以来,该组织以打游击战方式在百丈乡不同地点开设赌场持续长达六年之久,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强占村集体树山,承包周边一带岭地刮松脂。该组织通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通过贿赂方式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保护伞”寻求非法保护,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忻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韦树松为组织、领导者,韦某青、韦某春、韦某宁等14人为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绑架、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社会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及1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韦某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111万元,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韦某春等14名被告人十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韦某友等13人涉恶进行公开宣判
2019年6月25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韦某友等13人涉嫌寻衅滋事、妨碍公务、非法囚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涉恶势力主要纠集者韦某友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该涉恶势力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韦某伟、韦某友、覃某贤、韦某宝及韦某磊、罗某海、王某玛(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以喝酒娱乐等名义相互纠集,逐渐形成了以韦某伟及韦某磊、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以韦某友、覃某贤、韦某宝、覃某往、 韦某勇、韦某全、刘某埔、刘某东、覃某健及蓝某华、王某玛、陆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上述人员采取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四次、以暴力、围堵的方式妨害公务一次,在柳州市城中区中山西路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恶势力成员韦某友、覃某贤还伙同被告人莫某明、蓝某利、蓝某东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滋扰、非法拘禁的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二次。此外,被告人莫某明伙同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一次。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故以韦某伟、韦某友与韦某磊、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纠集者,韦某宝、覃某贤、覃某往、刘某东等人为相对为固定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事实,形成了恶势力。刘某东、覃某贤明知他们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加入其中并客观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成员。
被告人韦某伟、韦某友、莫某明等13人多次采用殴打、追逐、拦截、任意毁坏财物等方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采用聚众造势、滋扰、纠缠、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韦某伟、韦某友、韦某勇、覃某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东、蓝某利、莫某明、韦某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友、韦某伟、莫某明、覃某贤、韦某宝、韦某全、刘某埔、蓝某东、蓝某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勇、覃某往、覃某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全、刘某东、覃某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城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韦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莫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四、被告人覃某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五、被告人韦某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人刘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覃某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八、被告人刘某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九、被告人韦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十、被告人韦某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十一、被告人蓝某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十二、被告人覃某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偿被害人韦善勇经济损失五百二十五元。
十三、被告人蓝某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案退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四十元由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河池中院对宜州程建文等11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6月25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对程某文等11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文、韦某杰以为他人追债为业,通过提供临时住宿、聚集人员到其租房吸毒、玩乐等方式,笼络被告人姜某、韦某顺等人密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程某文、韦某杰等人经常在租房内聚集、留宿,在一起吃喝玩乐,密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韦某杰、程某文为首,以姜某、韦某顺等6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程某文、韦某杰、姜某等人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抢劫致一人死亡;为索要钱财绑架他人;采用非法拘禁手段追债索财,致一人轻伤;贩卖、吸食毒品;寻衅滋事致多人受伤。
(一)抢劫。2017年5 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杰、程某文、姜某等5人分开蹲守在谢某球家附近,在谢某球购买毒品海洛因时将其拦截并劫持上车。途中因谢某球激烈反抗,姜某等3人将谢某球捆绑、蒙头、扼抱、捶打,程某文用电棒电击谢某球。到达砖厂,五被告人发现谢某球不省人事,即拨打120求救并驾车返回宜州城区。之后韦某杰将抢得的海洛因拿走,分给莫某颖一小点,并给程某文4人3000元用于逃跑。
(二)绑架。2017年4月29日,程某文、莫某颖、姜某等人意图绑架贩卖毒品的谢某球向其索要钱财,先由莫某颖出面交易,随后其余人伺机冲出。当日22时许,计划实行过程中,谢某球开车逃跑,同行的覃某则被绑架到宜州区某砖厂的一个砖窑里关押。
在砖窑里,程某文、姜某等人5人将覃某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和钱包抢走,对其殴打、电击、火机烧、侮辱折磨,逼迫覃某打电话给谢某球交3万元赎人,未能得逞,又逼迫其打电话给其姐交3000元赎人。次日15时许,其姐说已汇钱后,程某文等五人才将覃某放走。
(三)非法拘禁。吴某林因蓝某拖欠其货款三万余元,找到韦某伟帮忙追债,并许诺追得债款后支付40%作为报酬。被告人程某文应韦某伟要求将蓝某拘禁逼其还钱,当天19时许,蓝某趁看守不备逃脱。
被告人程某文以已经帮追回欠款为由,通过中间人韦某伟多次向吴某林讨要报酬,未果,遂召集被告人彭某和7人强行把吴某林带到宜州区某水库边的一间废弃房子里拘禁。期间,程某文等人对吴某林吊绑、轮番殴打、侮辱折磨,逼迫其支付报酬。
(四)贩卖毒品。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韦某杰与吸毒人员苏某(另案处理)在河池市宜州区燕山社区韦某杰的租房内进行毒品交易。苏某当场支付2万元现金,韦某杰将两包20克冰毒交给苏某。
(五)寻衅滋事。2017年2月2日19时许,阮某毅(已判刑)以其妻彭某兰颈部被梁某梅抓伤为由,纠集被告人莫某成等人到梁某梅家索要赔偿红包。因嫌给的红包钱少,阮某毅等人即打砸停放在门口的柳微车,并殴打前来劝阻的梁某金三人。
此外,2015年至案发前,被告人程某文、韦某杰等人多次聚集吸食毒品,其中多人曾各自因为吸食毒品被当地公安机关予处以拘留、罚款并责令社区戒毒等处罚。
法院认为,程某文、韦某杰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宜州城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完全具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对被告人程某文以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
对被告人韦某杰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姜某以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对被告人韦某顺以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垄断鸡粪生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首要分子获刑六年九个月
6月25日上午,陆川法院对被告人覃某胜、覃某其等17名被告人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该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集团首要分子覃某其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其他人被判二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确定如下事实:
一、强迫交易事实
2017年11月份以来,为了达到霸占陆川县良田镇石垌村、鹿垌村一带的鸡粪收购生意,被告人覃某胜、覃某其多次组织覃某六、何某、赖某浪、覃某浪等人在石垌村、鹿垌村一带公路及鸡场,以暴力威胁、恐吓的方式阻拦他人到石垌村、鹿垌村一带收购鸡粪,迫使鸡场经营者只能将鸡粪出卖给他们。该团伙多次开会商议垄断鸡粪生意事宜,并明确了分工及利润平分等事项,为了方便团伙成员在石垌村、鹿垌村一带道路上发现运鸡屎的车辆后召集同伙成员进行拦截,覃某胜等人建立了一个名为“鸡屎公司”微信群。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0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覃某其在陆川县良田镇鹿垌村茅坪队江某家旁边开采白泥,因拉白泥的车辆需要路经江某等人的自修路,与江某发生争执,覃某其分别对江某以及江某侄子林某康实施殴打,致使林某康身体多处受伤。
2014年8月份,被告人覃某其以其在黄某宝经营的水泥店内购买的水泥质量有问题为由,先后多次去到黄某宝经营的石铜加油站闹事,持长刀打砸加油站的门窗玻璃、倾倒猪屎后,水泥经销商刘某波和刘某宾、黄某室到被告人覃某其家中协商处理此事时,覃某其持刀威胁刘某波、刘某宾和黄某宝不能离开,经过4、5个小时在他人劝说下才放刘某波、刘某宾、黄某宝离开。
为取得陆川县良田镇石垌村化州橘红基地的看守权的目的,2017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覃某东纠集被告人黄某吉、冯某涛等10多名男子到该基地鸣枪恐吓该基地看守人员,并持长刀、铁棍对橘红基地的看守人员进行殴打,导致橘红基地的黄某恒、陈某州、何某凡被打伤,杨某彬停放在橘红基地内的一辆红色比亚迪小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被砸坏,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彬的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28元。
三、敲诈勒索事实
2014年4月7日,被告人覃某其通过砍树拦路的方式阻拦池某泉的运猪车辆通行,并威胁池某泉不给钱就不许通行,池某泉迫于无奈交付了11000元过路费给被告人覃某其。
四、打击报复证人事实
因对温某庆在其盗伐林木一案中作证怀恨在心,被告人覃某其在刑满释放后多次带人找到温某庆进行骚扰并索要賠偿。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覃某其、覃某东因该事与温某庆再次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对方,致使温某庆受伤,裤袋中的手机被打烂。
五、故意伤害事实
2016年2月14日15时许,李某新(已被判刑)因招揽乘客与万某宁发生争执,李某新纠集覃某东等3人持木棍等械具殴打万某宁、万某强。经鉴定,被害人万某宁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覃某东、何某、赖某浪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万某宁7000元,取得万某宁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胜、覃某其、卢某贤、何某、赖某浪、赖某霖、覃某六、李某运、赖某梦、覃某键、赖某威、赖某明、孪某源、覃某浪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覃某其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覃某东、冯某涛、黄某吉、何某、赖某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覃某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覃某其、覃某东对证人进行骚扰、殴打,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覃某东、何某、赖某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胜、覃某其、卢某贤、何某、赖某浪、赖某霖、覃某六、李某运、赖某梦、覃某键、赖某威、赖某明、李某源、覃某浪为垄断陆川县良田镇石垌村、鹿垌村的鸡粪交易市场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且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该犯罪集团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覃某胜、覃某其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横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6月25日,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等4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以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由横县人民法院院长施善兵担任审判长,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覃静之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加入“振天社”和“敢死队”的QQ群。同年4月份,“敢死队”QQ群解散后,黄某某便自己创建一个名称为“世闻会”的QQ群,并将“敢死队”QQ群的成员吸纳为“世闻会”QQ群成员,同时还发展了新成员,之后以“世闻会”QQ群为平台,逐步形成了以黄某某为首,以被告人农某某、黎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另起诉)及覃某某等30多名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期间,黄某某纠集农某某、黎某某等成员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横县横州镇范围内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黄某某参与指控的四起寻衅滋事犯罪,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被告人农某某、黎某某参与其中三起寻衅滋事犯罪,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其中一起寻衅滋事犯罪,致一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归案后即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同年8月22日,被告人农某某、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的亲属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韦某钦、商某明、周某健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黎某某等人为相对固定纠集者的恶势力,以名为“世闻会”的QQ群为平台,纠集其他同案人共同实施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等人为了逞强争斗,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持械追逐或者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中,黄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黎某某、李某某均积极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黎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黄某某、农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的亲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四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农某某、黎某某、李某某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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