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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安装国际名牌,竟是“山寨货”

发布于:2017-4-17 10:16:00  浏览:1141次
  时间:2017年4月10日
  地点: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情:2012年7月,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重点民生项目合郢花园三标段工程招标,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投标,取得该工程的9栋拆迁恢复楼的承建权。随后,该公司与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洽谈并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国耀公司提供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国耀公司从温州购买假冒的该系列开关、插座,提供给湘源公司用于该工程。后经合肥市新站区重点工程管理局检查发现,涉案开关、插座均为假冒西门子国际注册商标。
  案情回放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郢花园项目,是将为4500多户居民提供拆迁恢复安置的重点民生工程,总投资约12亿元。2012年7月,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投标取得合郢花园三标段工程。同年8月10日,湘源建设副总经理周乃荣和被告单位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传锐洽谈购买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等事项,2012年8月15日,湘源公司和国耀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之后,钟传锐联系长期供货的温州天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肖东东(另案处理),以1.8至3.5元/个的价格,从肖东东处购买假冒的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共47824个,陆续供应给湘源公司用于合郢花园三标段工程。湘源公司以2.7至7.8元/个的价格从国耀公司采购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共47824个(合同数量)。
  2015年12月7日,合肥市新站区市场局接新站区重点局的公函,对湘源公司承建的合郢花园三标段拆迁恢复楼进行检查发现,三标段工程共9栋楼内安装使用的西门子开关、插座均为假冒的,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了42920个西门子开关、插座。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国耀公司销售给湘源公司的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均系假冒西门子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钟传锐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庭审现场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钟传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吻合一致,形成了证据锁链,证据的来源亦合法有效,证实了被告单位国耀公司及被告人钟传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人指出,“本案中,被告单位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被告人钟传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1973年出生的被告人钟传锐,安徽省肥东县人,他在35岁时成立了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庭审中,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钟传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主要理由有以下3条:
  一是被告人钟传锐具有自首情节。钟传锐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他在民警第一次传唤时并不在家,接到民警电话后于第二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并被采取强制措施。钟传锐在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态度端正,具备自首情节,且检举揭发了同案犯罪嫌疑人肖东东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减轻处罚。
  二是部分销售金额应定性为犯罪未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行为犯,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只有到销售行为终了时,被告人取得了相应的犯罪所得,才能认定完成了销售行为。被告人钟传锐及湘源公司均认可双方交易并未完成,双方尚有款项结算。案发后,涉案商品均已拆卸查扣,双方已不可能进行剩余款项的结算,该部分应定性为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案发时,能够发现的本案中所有涉案控制面板均已被拆除查扣,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已被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三是被告人钟传锐社会危险性较小。国耀电子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本案是该公司唯一一次犯罪行为,故可见被告人钟传锐为谋取单位利益而以单位为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普通自然人犯罪为轻。被告人钟传锐也是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均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还认为,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报价单》约定,由被告人向湘源公司供应货物为灯具和涉案的开关、插座,总货款为359530.4元。结合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价款计算客观的付款比例,20万元已付款中的101400元为涉案开关、插座销售款,故公诉机关指控的172118.1元销售金额中有70718.1元应为未遂金额。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钟传锐是否构成自首?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钟传锐非法销售的商品价格和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钟传锐虽是主动投案,在庭审过程中的供述属实,态度也较好,但是其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供述并非完全属实。辩护人提出的销售金额计算及灯具、开关、插座之间比例计算,均难以认定,应当以鉴定的价格为准。
  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关于销售货款的计算比例合乎法理。
  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周瑞平 李红俊 王 颖)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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