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查员洪小双(左三)协助法官到当事人家中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周凌云 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保证了家庭和睦,才能成就社会和谐。”2016年3月以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着力推动家事案件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换来了丰硕的成果。
“2016年审结各类家事纠纷889起,调撤率达85.92%,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拿着这份优异的成绩单,江山法院副院长徐根才说,“我们推出各项创新性机制‘组合拳’,贯彻调解优先、重在情感修复,充分发挥‘柔’之作用,最终‘和’的效果就日趋明显。”
■感情冷静+跟踪回访
消除隔阂补裂缝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男女双方能从相识、相知、相恋到缔结婚姻,实属不易。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发生情感冲突,“离婚”就成了挂在嘴边的口头禅,若婚姻危机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将带来未成年子女、老人养护照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有效甄别“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江山法院对离婚诉讼审慎对待,秉持“和合”的审判理念,在法律的“刚”性权威中注入制度的“柔”性情怀,对婚姻已出现裂缝但仍有和好可能的夫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三至六个月冷静期。
“离婚原因是家庭暴力、感情破裂、婆媳关系恶化,还是其他?”“离婚后您的生活如何安排?是否会更加幸福?”“婚后财产怎么分割?孩子怎么抚养?孩子愿意面对破碎的家庭并做好准备了吗”……在《离婚诉讼案件冷静期告知书》上列明的这些问题,让法院成为治疗婚姻危机的“医院”,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准确找到病根。
在冷静期内,江山法院积极与当事人所属乡镇(街道)的妇联、司法所、社区、村委等单位联系,做好跟踪帮扶,邀请双方亲属参与协调疏导夫妻之间的关系,做好未成年子女保护工作。
2016年7月21日,徐女士向江山法院递交了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书,她心有余悸地说:“多亏给了缓冲期让我好好考虑,如果因一时冲动把家拆散了,那就没有后悔药吃了。”
当年6月初,徐女士起诉丈夫毛先生,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生子归属及分割财产。承办该案的民一庭副庭长郑爱华了解到,双方是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徐女士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的,毛先生也表示不想离婚,请求让双方冷静冷静。
鉴于此,郑爱华征得徐女士同意后,设置了三个月的冷静期。期间,郑爱华也通过双方家人、代理律师,组织做调和工作。双方敞开心扉,就一些存在的问题达成了共识,夫妻间的隔阂消除了,婚姻的裂缝也得以弥合。
除了前置冷静期力争将隔阂消除在萌芽状态外,江山法院也积极延伸司法触角,增强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健全完善内外部协调配合的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机制。在内部,该院由家事审判团队通过打电话、上门回访等形式,了解案后关系修复情况并给予指导意见。在外部,该院与民政、司法、妇联、社工等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不定期交流有关复杂、敏感家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建立心理疏导、案后跟踪及帮扶机制,完善司法延伸服务。
“谢谢你们解了我的燃眉之急。”2016年12月7日,收到3万元司法救助金,祝某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原来,祝某在2008年与周某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却遗漏了祝某、周某以及周某父亲共有的一幢老屋。2016年5月,祝某又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要求分割该幢老屋。后经调解,双方同意涉案老屋归周某所有,周某父亲将其名下的另一处房屋无偿提供给祝某居住。
承办法官回访了解到,祝某患乳腺恶性肿瘤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年久失修房屋的修缮费用,遂依照规定为祝某办理了司法救助。
截至目前,该院共案后跟踪回访涉困当事人64人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11人次。
■家事调查+家事调解
正本清源解疙瘩
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法官往往居中裁判,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很少依职权调查取证。而家事案件因其特殊性,审理过程添加职权主义色彩,有利于减少对抗、修复情感,避免再次情感伤害。
为此,江山法院建立了家事调查员制度,从人民陪审员及妇联、民政、乡镇司法所等部门及基层群众组织中选任家事调查员。
为让家事调查工作有章可循,该院专门制订出台了《家事调查员工作规则》,细化调查方式,家事调查员接受法院专门委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状况及周围亲朋好友的评价,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出庭陈述意见、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为法院及时作出裁判提供权威参考。同时,调查员也能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及早发现其不良动向及反应,避免因法院的裁判加剧各方矛盾。
2016年6月,江山法院受理了男方郑某诉女方毛某的离婚纠纷案,被告也同意离婚,但为子女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为进一步探明真相,该院及时启动家事调查程序,由3名家事调查员组成调查团,到双方生产生活处所实地考察了解,并走访了孩子就读的幼儿园,了解孩子个性特点、在校表现,通过面对面交流观察父母子女关系。
随后,家事调查团提交了一份《家事案件调查报告》,一致认为孩子随男方生活更利于健康成长。根据这些情况,家事审判团队从心理、子女教育等多角度分析并开展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女方最终接受了家事调查团的意见。
截至目前,江山法院家事调查员提交的55份《家事调查报告》均被有效采纳,有力保障了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
“情感纠葛始终是家事纠纷当事人不能绕开的因素,仅凭一纸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矛盾。调查只是起到一个辅助作用,家事纷争要想案结事了,调解是最有效的途径。”徐根才说。
为此,江山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妇联、民政等部门联合成立了“江山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家事纠纷社会管理新格局。与此同时,该院专门选聘了一批社会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的人担任家事调解员,协助法官开展家事案件调解工作。
2016年11月9日,在家事调解员黄以安的协助之下,一起剑拔弩张的离婚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除了婚姻关系。
就在半个月前,女方毛某以分居多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第二次起诉离婚。郑爱华电话联系男方,男方怨声载道,说女方自2011年离家出走,对婚生子不管不顾,自己多年来含辛茹苦独自把儿子抚养成人。
在组织调解时,郑爱华邀请黄以安充当“老娘舅”。在调解过程中,黄以安以“情”拉近距离、以“理”查找过错、以“法”权衡利弊……经过郑爱华及黄以安背靠背做工作,双方达成了“好聚好散”的调解协议,毛某自愿补偿子女抚养费2万元并当场结清。临别,双方还约着一起吃个“散伙饭”。
“调解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在法官及调解员的引导下,误会得到化解、利益得以均衡,最终皆大欢喜。”曾多次作为代理人参与家事纠纷矛盾化解的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国平对家事调解制度由衷点赞。
据统计,该院家事审判团队调解结案家事案件中,65%以上有家事调解员参与做工作,效率高且效果好。
■人身保护令+离婚证明书
强化保护赢赞誉
在诸多家事纠纷中,家庭暴力成为一个主要的导火索,而由于当事人取证难、举证难,使得家暴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为此,江山法院制订了《家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明确了当事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证据形式、审理程序和保护令措施等,并探索强化法官职权职能,加强证据调查,及时制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原先他经常抓住头发打我,为了避免伤害,我不得不剪了长发。” 2016年9月12日,收到江山法院发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原告郑某哽咽着说:“有了法律作‘护身符’,这下心里踏实多了。”
郑爱华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原告郑某称经常遭被告家庭暴力,后经调查属实。郑爱华向原告解释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安全。随后,该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及时送达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的派出所和村委会。
“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法院确确实实给予了我们妇联组织很大的支持。”江山市妇联副主席何忠仙说道。
2016年11月30日,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经江山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两人除了收到《民事调解书》外,还收到了一份《离婚证明书》。
离婚诉讼会牵涉到当事人生活隐私,如何给予充分保护?徐根才介绍,该院的应对之策是建立离婚证明书制度。根据规定,该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编号沿用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案号,仅写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裁判文书名称、婚姻关系依法登记的时间、地点以及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等必要证明信息,而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其他信息。
“离婚证明书只有一页薄纸,区别于以往厚厚的判决书,但厚薄之间折射的是司法的人文关怀。”徐根才道出了设立该项制度的要旨。
与此同时,该院还积极与户籍、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等相关部门联系对接,让当事人持《离婚证明书》就可以直接办理分户、购房、重新婚姻登记等事项,深受好评。
“当前社会矛盾日趋多元,在这些矛盾当中家事纠纷占比不小。江山法院专门成立家事审判团队,在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下,使家事审判更加专业化、人性化、审判效率更高、效果更好,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6年11月7日,谈及江山法院的家事审判举措及成效,时任江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朝基如是评价。( 周凌云 姜杨彪 李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