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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和孩子相关的那些法律你懂吗?

发布于:2016-6-1 13:56:30  浏览:1097次
婚姻内外,总有不少事情,让人头痛。特别是扯上孩子,如果双方都只往自己所希望的方向走,常常在走出婚姻后还会闹出很多事。
  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私改孩子名字,因种种理由不让对方见孩子……这些做法背后有不少法律问题。
  未经对方同意
  可变更孩子姓氏吗?

  16年前,阿方和莉莉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小斌(当年7岁)判归莉莉抚养,由阿方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莉莉在离婚后,未征得阿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小斌的姓名改了。阿方知道后,非常生气,双方因此发生较大冲突,阿方更是据此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对此,莉莉也不甘示弱,起诉到嘉兴秀洲法院,要求阿方支付抚养费。“儿子是我家的血脉,只能跟父亲姓,不可以跟母姓,这是规矩,如果跟母亲姓,就不再是我家的人,我当然不再支付抚养费。”对于莉莉的做法,阿方觉得自己不支付抚养费是很在理的。
  那么,莉莉的做法,到底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之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更不得单方变更为父母之外的第三姓。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现在阿方既然不同意给孩子更改姓名,莉莉就需要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也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更是违反婚姻法的。如果阿方坚持拒付抚养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当事人提请,法院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以影响孩子学业为由
  能阻止对方探望吗?

  孩子都是父母心头宝,即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分道扬镳,依然割舍不断那份骨肉亲情。以影响孩子学业为由,阻止对方探望,显然是不对的。
  6年前,戴丽与张亮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去年,双方经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张亮抚养,戴丽不承担婚抚养费。双方同时还约定,戴丽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每月探望时间不少于5天。
  离婚头几个月中,张亮和戴丽都能按照协议履行。可从2016年初起,张亮开始拒绝戴丽探望儿子。戴丽想见儿子,却被张亮拦着苦苦见不着。一气之下,她把张亮告到海盐法院,要求探望儿子。
  从法律上说,戴丽作为孩子的母亲,她探望孩子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考虑到这类案件判决后履行难的特点,法院受理该案后,即对原、被告双方开展了调解工作。在法官面前,张亮也是一吐为快,说出了自己的苦衷。原来,张亮觉得,孩子上学了,学业很重要,离婚协议里没有约定具体探望时间,戴丽不时来探望孩子,容易打乱孩子正常作息,不利于孩子的学习生活。另外,每次戴丽来看孩子,总要和自己争吵,他也担心这种争吵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
  了解缘由后,承办法官一方面给张亮耐心释法析理,另一方面也告诉戴丽,如果她和张亮有其他方面的纠纷应避免当着孩子的面沟通解决,借着看孩子的理由挑起双方矛盾其实得不偿失。
  经法官多次调解,戴丽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她表示,以后不会再当孩子面与张亮发生争吵,而张亮也同意在不影响孩子学业的情况下,让戴丽来探望孩子。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还对具体探望时间进行了协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秀舟 彦明   编辑:盛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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