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安资讯平安要闻平安高层热点观察他山之石平安文化以案说法平安警醒
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女子飞机上猝死,家属告航空公司索赔百万元!法院二审判决竟是……

发布于:2019-2-18 18:27:00  浏览:900次

  2017年,家住哈尔滨的符女士乘飞机从哈尔滨前往厦门途中,忽然晕倒在座位上,飞机返航后,符女士被送到医院后被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事后,符女士的儿子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符女士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死亡,但认定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判其承担40%的责任,赔偿符明云之子38.9万余元。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近日,福建厦门中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航空公司无须对符女士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是什么原因让法院二审作出这样的判决?

  女子乘机“猝死”此前曾昏迷


图片来源网络

  55岁的符女士身患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缺血性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2017年12月,她搭乘某航空公司由哈尔滨飞往厦门的航班,途中经停南昌。然而,这一次悲剧降临了——符某在这趟旅程中突发疾病死亡。

  在飞机起飞后40分钟左右,符女士在经济舱座位上晕倒,经服用救心丹后意识恢复正常。机组人员遂安排其到头等舱,乘务长单独服务,并安排机上的医生乘客陪护。

  当晚7点多,经停南昌时,乘务长询问符女士是否需要就医并让其联系家属,符女士表示其可以继续乘机,无需停止航程就医。乘务员见符女士身体比较虚弱,就没有要求她下飞机。

  飞机再次起飞后不久,乘务员发现符女士又昏倒了。在急救的同时,航班返航将符女士送医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符女士为“猝死”。

  一审分析责任构成 航空公司担责四成

  符女士离世后,其家属将涉事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女士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为97万余元。此外,一审法院审理中确认,就在起飞前4个月内,符女士曾先后两次因胸腔积液前往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住院治疗。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因为符女士的尸体被家属火化,未能对其进行尸检,因此不可归责于航空公司。此外根据各方面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一审法院认定符女士是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死亡。

  但一审法院表示,航空公司自认符女士在第一航段中出现了晕倒症状,但在航班途经南昌时,航空公司未让符女士下飞机接受进一步治疗。“航空公司应当认识到,航空器作为一个特殊的封闭式空间,在旅客发生疾病时,其诊疗条件、环境必定不如地面。航空公司当时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女士下飞机,而选择继续承运符明云正常启航,违背了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一审法院因此认为,“航空公司的过错行为虽未对符女士直接造成侵害,但客观上开启了一个不合理的危险源,航空公司应当对符女士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考虑到法律强调的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应当是实质上的平等,对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有利的不平等分配是符合作为公平原则要求的,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尤其是丧失生命的人无疑是居于弱势地位”,认定航空公司应承担符女士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的40%,赔偿其儿子38.9万余元。

  二审认定航空公司无责 撤销前判决


图片来源网络

  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当事双方均提出上诉。符女士的家属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航空公司则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在符女士的家属拒不尸检导致没有尸检结论的情况下,其应自行承担责任。对此,符女士的家属回应称,在双方交涉时,航空公司从未提出要尸检,反而曾多次要求家属尽快火化。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中明确没有证据证明符女士死亡系由航空公司直接造成。符女士在飞行第一阶段出现晕倒并经尽力抢救恢复意识,乘务人员证实在南昌经停时,其状态不错,并选择留在机舱休息且能自行拿取行李。

  二审法院表示,法律并未赋予航空公司在此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即强行要求旅客下机,更没有强制旅客下机接受治疗的法律义务。相反,此时的旅客有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符女士选择继续乘机,航空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就是尽力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宜对航空公司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符女士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航空公司不需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大家,乘坐飞机之前,要对自身健康情况做好了解和判断,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任!希望类似的悲剧别再发生!


来源:福建厦门中院  责任编辑:王淑静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版权所有:平安绍兴新闻网Copyright2014
号电话:0575-8516 2227、0575-8515 4422、0575-8517 8202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
广告代理合作单位:绍兴市蓝剑传播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023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3012563号 本站设计:耳東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