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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于:2016-12-16 19:04:00  浏览:977次
 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压实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图解《浙江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11日1日,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旨在以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为主要抓手,深入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背景
  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是推进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简称《规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具体化、制度化,为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些年来,特别是2004年省委作出建设平安浙江决策部署以来,浙江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一手抓“经济报表”,一手抓“平安报表”,将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来谋划和推进,紧紧抓住领导责任制这个关键,大力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2015年,全省各类刑事案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同比分别下降5.09%、5.5%、4.58%,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率达到96.34%。

三条原则
  1 统筹完善平安综治领导责任制,努力提升平安建设与综治工作的整体效能。
  2 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对中央《规定》中已经明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贯彻和吸收。
  3 突出浙江特色,把浙江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

适用对象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浙江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总体框架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责任内容、督促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以及附则共7个章节。
  主要内容
  明确党政领导职责
  平安建设和综治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三类责任人员
  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
  其他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健全督促考评机制
  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进行年度述职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开展全面或专项督促检查、明察暗访
  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建立工作实绩档案
  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完善表彰奖励措施
  个人
  嘉奖:对收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给予嘉奖一次
  二等功:对获得三等功奖励,且从事平安综治工作八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给予记二等功一次
  三等功:对连续两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给予记三等功一次
  通报表扬: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给予通报表扬
  单位
  平安市——平安县(市、区)——综治先进单位
  细化责任督导和追究
  应当追责的六种情形
  1 不重视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
  2 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经济秩序案件、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的;
  3 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经济秩序案件、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的;
  4 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5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6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责任督导和追究方式
  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情形
  1 地方、部门、单位出现上述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之一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
  2 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
  3 连续两年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4 其他需要实施一票否决的情形。
  对实施一票否决后的追责

单位
  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个人
  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需要追究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挂牌督办后的追责

单位
  在半年内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个人
  在半年内取消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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