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对司机马某某批准逮捕。
经查,2019年5月18日22时25分许,马某某驾驶皖SB62**号重型牵引车,装载超高货物盾构机,途径杭州秋涛北路庆春东路口时,撞击到人行天桥东南段钢箱梁引桥(限高4.5米),使该段长33.5米、宽4米钢箱梁掉落,造成正行经该处的两辆浙A号牌轿车被砸及人行天桥、车辆所载盾构机受损的事故,损失金额上百万元。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杭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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