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成为常态庭前会议过滤案件
以审判为中心浙江法院先行先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再次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对此,浙江省法院在申请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辅助证人出庭作证,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保障律师辩论权等方面都做了很好的尝试,“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此项改革的重中之重。《实施意见》指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在浙江温州,以完善出庭作证制度为抓手,探索形成了“温州模式”,并走在全国前列。2月21日,乐清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通知温州和乐清两级公安局经办该案的鉴定人卞警官和杨警官出庭作证。根据相关证据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乐清法院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
数据统计,2016年,温州全市法院普通程序开庭案件数5172件,共在375起刑事案件中通知642人出庭。证人证言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之一。温州中院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二审中,通知了2名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但经过质询,法庭发现2名证人隐瞒了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对案发经过的细节也陈述不清,且对双方互殴时所处方位的说法与其他证据不符,可见案件事实尚不清楚。于是,温州中院二审将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公诉机关对此案撤回起诉。
不仅是温州,证人出庭在浙江法院已形成常态化机制。我省法院细化了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审查标准,其中规定,对事实认定或量刑有关键作用的证言,如果存在内容不明确、庭审前多次反复、与在案其他证据有较大矛盾等情形,有必要通知证人出庭。
另外,通过庭前会议将审判程序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前移,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轻易进入审判程序,也成为我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亮点。台州椒江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始终不认罪,并有合理辩解,且侦查机关仅有言词证据而无客观证据相佐证,又无法有效补正,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通过庭前会议,最后检察机关认为此案指控的证据不足,在审查受理阶段撤回了起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案件的审判程序提出更高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的严格质证方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这将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也进一步放大案件的辩护空间,保证法庭的权威性、透明度。”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陈光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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