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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执行难 浙江法院“进退有度”

发布于:2016-11-27 18:23:00  浏览:978次
  日前,历时一个月的丽水全市法院执行会战“秋风行动”拉开序幕。该次行动首次启动执行指挥中心,全程录音录像,并进行实时传输。李丽杰 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郑重承诺。浙江在各项执行工作起步较早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推出执破衔接破解“僵尸企业”执行困境、通过刑事自诉打击拒执等创新举措,加大执行力度,同时探索“执行不能”宣誓退出机制,从而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地、客观地看待执行工作。
  ■“僵尸企业”难啃?执行转破产程序有效衔接
  温州是改革的排头兵、民营经济的集聚地,近段时间受局部金融风波影响,一些民企陷入垂死挣扎的境地。债权人面对债务人濒临破产,往往首选抢先申请执行以获得最大利益,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诉讼执行程序。由于很多被执行企业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尸企业”,导致借贷纠纷审结后无法执行,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法院执行积案居高难下。
  为缓解执行条线案多人少矛盾,有效发挥破产制度概括性执行优势,温州中院积极探索设计执行移送破产程序运行规范。制定详细的执行移送破产操作流程,规范涉企案件执行分配,对于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及优先受偿债权后有多余执行款项的,不再进行分配,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按照保全顺序受偿,引导其提出移送破产申请。
  “加强释明时,我们重点阐明执行移送破产对当事人所增加的利益。在减免税收增加受偿财产、公平受偿机会,破产审计对追查逃废债的优势,从而增加责任人对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进一步化解破产对债权人利益减损的主观疑虑。”该院执行局副局长陈成荣说。
  2013年至2015年,温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54件,审结425件,分别占浙江省的43.79%和53.59%。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7年至2012年的5年间,全市总共受理破产案件51件。
  为形成执破衔接共识,温州法院将之列为全市重点工作,每年定期召开执行移送破产专题会议,并确定先进表彰激励机制。由执行、立案、破产审判部门法官组成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案件预审小组,进行涉诉企业信息对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以及排除案件存在执行异议、刑民交叉等不适宜移送破产情况,提高执行移送破产案件质量。同时,对于执破衔接案件,均要求执行法官全程跟进。其中有产可破的案件,由审判和执行部门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充分发挥破产和执行程序各自优势,有效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处置难题,缩短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借助广泛的执行信息查询渠道,全面、高效获取破产企业信息、财产状况、全省涉执涉诉情况。借助执行查封扣押、强制腾空、司法网拍等措施,减轻管理人负担,提高破产财产的查控和处置效率。
  据了解,2015年,温州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33件,审结161件,分别占浙江省的37.64%和51.60%;其中通过执行转破产案件160件,进入破产程序138件,涉及执行标的额125.02亿元。2016年上半年,温州法院通过执行转破产案件143件,进入破产程序100件,涉及执行标的额119.68亿元。
  ■金蝉脱壳规避执行?引导申请人起诉股东赔偿责任
  在执行实务中,部分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套空公司财产,使公司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导致执行不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会同相关审理部门,依法追究股东责任,打击“逃废债”,破解执行难。
  2013年10月,浙江长天实业公司(简称长天公司)与永嘉县德尔阀门公司(简称德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进入执行程序。
  一查询,未发现德尔公司有财产,其股东却在外地另开办了一家公司,生产同类产品。
  “这是典型的金蝉脱壳,规避执行行为。”永嘉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小成说,执行员也没有更好的执行措施可以采用,“如果不追究股东责任,案件就难以执行;但执行部门无权执行股东的财产,更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初步调查有了转机,德尔公司未参加2013年工商年检,也并未依法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永嘉法院执行局主动与民二庭联系,民二庭建议可通过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追究股东责任。
  经释明,长天公司2014年10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德尔公司的股东姜行、胡贤飞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2月,该两股东主动履行了执行款40余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这是永嘉法院成功运用股东追责制度的首起案例。如今,对以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旦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执行的现象,该院都会向申请执行人建议依法追究股东责任或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程序追究股东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院执行局与民二庭建立联动机制。由执行局向工商部门查询公司基本情况、股东信息等,并出具终本裁定书,制作起诉状样式,供申请执行人诉讼时参考使用。立案审理后,民二庭及时将案件审理情况告知执行局。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30日,该院共受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32件,执行移送破产案件37件,涉及其中8家公司的23件案件得以执行完毕或达成和解,涉案金额526万元。
  ■故意抗拒执行?刑事自诉下“猛药”
  今年8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随着被执行人腾空房屋而撤诉。
  杭州隆盛典当有限公司和吴某借贷纠纷一案经西湖法院审理,吴某被判将其名下作为担保财产的一套房产,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偿还债务。
  但吴某长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得知法院准备强制腾退时,吴某不仅避而不见,还让住在屋里的80岁老母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想以此阻碍房屋腾退,后被依法驳回。
  因被执行人屡屡设障,拒不腾退房屋,西湖法院执行局为此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以便推动执行工作。
  但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持有不同看法,不愿意启动公诉程序。
  在此情形下,执行人员再次组织学习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判断被执行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便引导申请人先向公安报案,要求启动公诉程序。公安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不予处理。
  “申请人对该告知书的取得,为刑事自诉程序的启动打下了基础。”西湖法院执行局局长朱光明说。
  申请人杭州隆盛典当有限公司向西湖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执罪。
  这也成为西湖法院受理的首起拒执罪自诉案件。立案庭将该刑事自诉案件移送刑庭后,因被执行人刻意回避,刑庭承办人仔细审查了全部材料,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实施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实施网上追逃。
  6月中旬,被执行人吴某在宁波被抓获。吴某被抓1个月后,心理上终于开始松动,同意腾退房屋。
  鉴于吴某已经腾空房屋,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自诉,法院准许。
  ■无财产可供执行?义务宣誓可退出
  “我是一名被执行人,我将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面对神圣的法律和自己的良心,我宣誓在法定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违反如下保证内容。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今年7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宣誓室里,在执行法官和受邀的人大代表、申请人的现场监督和见证下,被执行人张某面对庄严神圣的法徽,郑重地进行执行义务宣誓。宣誓完毕后,张某当场签署执行义务保证书,该宣誓过程被全程录音录像。
  黄岩法院探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规定此类被执行人在完成主动如实申报财产、执行义务宣誓并作出不再实施高消费保证等程序后,可退出该案强制执行程序。这是该院首例以“无财产可供执行”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案。
  该院规定,认定是否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首先要严格甄别审查,拟认定的要实行听证质证,被认定后,被执行人在专门场所进行执行义务宣誓、签署保证书。今后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恢复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违反执行义务宣誓的,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其进行刑事制裁。
  该院执行局局长林森说,退出机制鼓励被执行人遵守法律,奉承诚信,主动申报自己的财产,不仅有效提高财产申报率,而且有利于法院对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科学分离,把有限的执行资源应用到有财产可供执行之中去,从而提高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同时,也使当事人更加明白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直接决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案件的有效执行,使当事人更加注重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
  截至目前,该院已对19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均无异议。(本报记者 孟焕良 本报通讯员 丁灵敏)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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