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被执行人李某以被告人的身份,站在杭州江干区法院的法庭上受审。法槌落下,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对于拒执罪,除了以公诉方式进行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可通过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这其实是给了申请人的民事权利提供了双重保护。此案也是杭州市首例判决的申请人以刑事自诉方式提起的拒不执行判决案。
随后,江干法院还召开了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法院在会上特别提到,拒执罪的主体既包括被执行人,也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就是说,如果你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却不履行,也有可能和“老赖”一样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江干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申请人沈某某向江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浙G99F10奥迪车、浙G01G50宝马车、浙G0C800奔驰车、浙G23G57别克车,并支付相应租金。这4辆车都登记在李某名下,由李某实际控制。经过强制执行,有2辆车已经执行到位,交还给沈某某,但另外2辆车李某仍拒不交付。
执行法官介绍,在对浙G23G57车子执行过程中,法院本来已经扣押到位,但李某在办理强制过户手续过程中强行抢走车子,并在途中将车牌拆下,企图逃避追查。后来在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赤松派出所协助下,法院才再次将车子查扣。由于李某有对抗执行的行为,江干法院将他列为公安布控人员,对他采取过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李某表示同意在2015年6月底将剩余2车归还沈某某,但直至2016年12月沈某某提起刑事自诉,李某还是没有主动交还。
法庭上,李某自愿认罪,他表示自己终于深刻认识到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据悉,李某在归案后与沈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剩余2辆车折合成人民币,由李某的亲友代为支付了执行款。
江干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控告的罪名成立。
江干法院执行局局长赵振祥介绍,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除了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自诉程序的规定外,自诉还应具备2个条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执,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赵振祥介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主体既包括被执行人也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昨天江干法院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案子: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叶某对第三人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一笔到期债权,应收款有897.79万元。于是,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冻结、提取这笔款项,但第三人并没有积极反馈。之后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发现,第三人向叶某支付了349.6万元,而叶某也没有将这笔款项用于履行付款义务。协助义务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被执行人杭州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叶某,以及协助义务人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均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辛成 编辑: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