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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江南警方推行司法确认制度

发布于:2015-1-7 9:13:04  浏览:1596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经常需要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而一起矛盾纠 纷调解成功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民警只得组织双方重新调解,由此必然 牵扯大量警力,影响公安机关公信力,同时也存续了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 定。为此,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在全局推行司法确认制度,较好地解决 了基层一线遇到的治安及民事纠纷“调而不结”的问题。
 
  找准矛盾问题症结
 
  “推出矛盾纠纷司法确认制度,我们也经过了一个摸索总结,不断完善,再形成一个较为成熟模式的过程。”金华江南公安分局局长王浦虹回顾司法确认制度的形成,颇有些感触。
  2013年3月,汤溪镇上镜村村民刘某和张某因纠纷打架斗殴,刘某将张某一颗牙齿打落,张某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经汤溪派出所调解,刘某表示愿分期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但张某要求一次性支付。因长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于2013年12月到江南公安分局上访。
  王浦虹在信访室约访了张某,要求派出所妥善处理此事。恰逢江南分局试点司法确认制度,汤溪派出所遂告知张某可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果刘某未按时支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得知权益有保障后,对派出所主持的调解表示了认可,并停止上访,事情得以妥善解决。
  江南分局调查发现,上述情况并非个案,主要是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调解决定书不放心。那么,能否在矛盾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成功后,通过法院司法确认,赋予公安调解决定书一定的法律效力,从根本上解决“调而不结”的问题呢?
  2014年7月,江南公安分局根据辖区罗埠派出所先期试点摸索的经验,推行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全局183起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全部履行完毕,未出现一例反复。
 
  织就三级调解体系
 
  “以前都是我的错,请你多原谅!”“都怨我,为了这么点小事,闹腾了这么长时间。”不久前,家住罗埠镇的金某和陈某,在罗埠派出所调解室里握手言和。
  之前,两家因化粪池建设问题引发斗殴,双方均有受伤,且过错责任相当。通过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各自承担医疗费和相关损失的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两周后,双方子女认为当地派出所在调处过程中偏袒对方,对协议提出异议要求反悔,民警出示《司法确认裁定书》,有效防止了后续纠纷的发生。
  在推行司法确认机制的过程中,江南分局多次与辖区各乡镇(街道)进行沟通,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派出所设立驻所调解室,派驻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同时,分局主动与婺城区法院会商,明确由4个法庭分别与7个派出所对接,并安排派出所和法庭负责人见面座谈,为工作衔接打好基础。
  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织就成一张矛盾调解网,适时分析和掌握辖区社会矛盾纠纷态势,通报交流情况,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局面。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大力推行便民确认举措
 
  2014年6月11日,江南分局江南派出所辖区某出租房内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因死者家属和房东就安葬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死者家属便在房东家门口摆放灵堂、花圈并播放哀乐,后又到市公安局上访。
  调处时,江南派出所了解到,协议无法达成主要因为房东心存顾虑,担心死者家属拿到安葬费后,会继续提出新的要求。为此,该派出所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知识,建议双方就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最终消除了房东的顾虑,防止了事态反复。
  “过去,老百姓签完调解协议,一般不知道还有‘司法确认’这一说。现在调结一个案件,必须征求双方意见,至于当事人是否进行‘司法确认’,仍由其自主决定。”江南派出所教导员傅德苗说。
  司法确认工作的推行,把许多原来需要通过法院复杂审判程序解决的民事问题,在公安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一并解决了,节约了司法成本,减轻了群众的诉累,矛盾纠纷解决效力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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